地方网络立法的完善
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新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面对网络社会,立法应当有所作为。针对当前地方立法中存在的立法位阶不高、“管理”思维过重、创新性不强等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以完善。
(一)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先试先行”的特点
地方立法适用于特定区域,其规范区域、对象都不及法律、行政法规。也正是因为地方立法的这一特点,其可以在许多问题上率先立法,探索法律的空白领域,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积累经验。地方网络立法需面对的首个理论难题是,互联网具有“无界性”,地方是否可以在特定区域内对其进行立法。换言之,除了中央层面的立法,地方立法是否有能力规范互联网?对于这一问题,应当从两方面解答。
其一,地方网络立法并不能取代中央立法,更不能突破中央立法。《立法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第72条第1款)“不抵触”是地方立法的基本前提。互联网确实是“无界”的,但是社会问题是必然有属地的。因此,只要不与上位法冲突,地方完全可以对本区域内的网络问题进行立法。其二,中央立法无法涵盖所有地区的各类情况,必须要有地方立法对其进行补充。互联网社会虽是虚拟的,但其在不同的现实地区映射的社会状态是不同的,如浙江、上海等沿海省份,互联网经济发展较早,在中西部地区尚未接触这一概念时,其线上交易就已经颇具规模。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央层面可能认为制定全国性法律法规的时
机尚不成熟,或仅制定出较为宽泛的制度框架,但省级地方完全可以依据本省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补充。德国的网络立法经验也展现出同样的思路,其各州网络立法对联邦立法作了有力的补充,形成了完备的联邦-州立法体系。
在解决了地方网络立法“能不能”的问题后,需要进一步思考“怎么做”。即地方应如何进行网络立法?其一,对于法律、法规已进行规范的互联网领域,地方应结合本地区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细化、补充。地方立法不是中央立法的复制版,要结合地方实际,避免“重复立法”。其二,对于法律、法规尚未作出规范的互联网问题,问题较为集中、突出的地方应尽快启动立法调研程序,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互联网社会。其三,对于可预见但尚未集中出现的互联网社会问题,地方可以适度超前立法,及早为未来制定行为规范,为中央层级的立法积累丰富的立法经验。
(二)充分发挥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主导作用
网络立法时效性、专业性、技术性强,相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其各部门工作在执法一线,的确更了解社会问题的内容,也更有实践经验基础以开展立法活动。这是现阶段地方网络立法中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大量存在的一个原因。地方政府依法享有立法权,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如果长期以来是行政机关主导网络立法、权力机关隐退其后,则可能引发规范合理性问题。执法者立法,可能引发的便是其为执法工作之方便,在法律文本中设置过多的管理内容。前文所述的地方网络立法“管理”思维过重即典型例证。有研究者就指出,行政机关立法往往从方便其管理的角度出发,重行政管制,在管理方式上主要以市场准入和行政处罚为主,思路方法陈旧、机械而生硬。
在未来的地方网络立法工作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更加积极主动作为,一方面根据网络立法的特点,优化网络立法程序,使网络立法能够尽快起草、发布;另一方面,应当积极与主管互联网工作的政府部门对接,对互联网社会新发展、新动向主动组织调研,充分掌握经验材料。政府规范性文件出台后,人大应加强审查,对其中与上位法冲突的部分及时纠正,对其中合理且应当以地方性法规形式丰富、完善的部分尽快启动立法程序,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形成立法成果。同时,作为地方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应注重平衡“权利-义务”,对互联网社会涌现的新兴权利及时加以确认、保护,有效提升立法的社会治理功效,避免出现一刀切、管到底的机械式立法。
(三)充分发挥行业、民众对立法的建议作用
互联网社会不同于传统社会,其无实体边界、相对匿名化、信息载量大、传播速度快。在互联网社会中,多元共治的“治理”理念尤为突出。当然,这并不是说互联网社会就不需要监督、不需要管理,而是网络立法需要更加注重来自互联网行业和广大网民的治理意见,要真正实现“共治共享”。现有的部分成效并不突出的网络立法在立法过程中,都共性地表现出立法部门对互联网社会的声音听取不充分。因此,地方网络立法应在立法的
调研、起草、修改阶段广泛听取互联网社会的意见,对互联网行业提出的专业性建议应尤其重视,对民众集中反映的问题应特别注意,努力使出台的法律规范成为能使用、好上手的法律文本。
同时,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领域,立法经验不充分或立法时机不成熟时,人大、政府应当积极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治规范,探索新问题的治理方式,避免政府部门对待新问题一刀切式地执法。互联网产业的兴起需要一定的发展空间,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要是行业能够有效自我规范的,都应该适度给予空间。地方网络立法应当把“促进发展”的立法理念贯穿立法全过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真正实现法治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保驾护航、提供便利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