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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沙箱监管制度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启示

来源:皮书数据库 作者:闫晗 发布时间:2019-06-05

  2015年11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首次提出了“监管沙箱”(Regulatory Sandbox)的概念,并于2016年5月启动实施,随后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监管部门相继推出此种监管制度。监管沙箱是指监管部门根据真实的市场运转情况模拟出来的一个缩小版的仿真测试空间,在其中实施更偏重于弹性和原则性的宽松监管规制,符合条件的创新型金融机构将其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交付机制等放在空间里进行测试,参与测试的金融消费者也享有最大限度的权益保护。借助监管沙箱进行的仿真测试,监管部门更容易找到平衡创新和稳定的监管方式,应对金融创新带来的不利影响,防止风险外溢,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通过去除不必要的监管壁垒,扫除监管规则不适宜的障碍,为金融创新提供宽松的监管环境,促使更多的创新由想法变为现实,提高市场竞争活力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沙箱监管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监管创新是应对金融创新的有效方法

  按照学界对互联网金融公认的理解,互联金融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相较传统金融具有多元化、混业化、场景化和生态化等特点,互联金融更加突出长尾风险、产品设计风险、法律合规风险等传统金融的非经常性风险。然而现阶段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采用传统金融的监管体系,因此在监管思维、规制、程序和手段等方面均有所滞后,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导致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 通过前文所述沙箱监管的优势可知,借助监管创新可以将生硬的监管规制弹性化,为监管规制的适应性调整创造缓冲时间。互联网金融机构也无须以牌照作为准入条件,通过监管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实时沟通纽带确保测试阶段业务运行的合规性,进而达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保护和防范双重目的。

  (二)协同行为监管是未来监管的趋势

  由于传统金融具有各业态相对独立的特点,因而我国金融监管一直沿用机构监管体制主导下的分业监管模式,其有助于监管部门各司其职,承担各自领域的监管职责,专业化优势促进监管目标的有效实现和监管效率的不断提升。在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情形下,该模式人为造成监管部门的“地盘意识”,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应对混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加之监管规制不够健全、市场机制不够完善,进而导致分业监管出现“谁的孩子谁抱走”的现象,人为地对金融市场进行了分割,影响资金在各金融市场间的自由流动和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降低资源配置效率。由于金融创新具有不确定性、混业性等特点,事前准入的监管方式容易造成对创新的直接否定,通过沙箱运作机制可知,打破不确定性的方法应当是加强各监管部门的协同,促进事前监管向事中和事后监管转变,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内生需求。

  (三)消费者保护是检验金融创新的关键

  互联网金融借助科技的进步,产品和服务呈现多元化,降低了协同成本,为个性化、细分化的小众群体提供了便捷通畅的金融服务获取渠道,传统金融忽略的客户也成为互联网金融的潜在客户,由此形成的长尾效应符合普惠金融发展理念。同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呈现复杂、传播快、关联性强的特征,长尾效应覆盖的消费群体由于金融知识储备欠缺、风险防控能力薄弱等原因,很容易造成群体性事件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相比传统金融侧重事后保护,监管沙箱通过事前和事中多方位强化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体现公平的市场准则。

  ——摘自《沙箱监管制度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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