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出现了“井喷式”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多年来我国传统 银行始终未能解决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与此同时,也对我国传统金融形成较大冲击,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前不久,民建中央副主席、国经中心常务理事宋海同志同有关专家在京沪杭深进行实地考察,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 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我国传统金融的本质
互联网金融是将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一系列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金融而产生的新兴金融服务业态,是金融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创新,它实现了以信息技术对金融业态的全方位改造。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上的延伸,没有对传统金融业产生革命性和颠覆性的改变。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互联网化的简单替代,而是融合互联网新技术与金融服务需求,使金融服务更加透明、开放、普惠,定价更加市场化,有效降低传统金融机构的成本,极大地提升金融业务的服务效率,使我国传统金融从抵押融资转为大数据信用融资。
二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组成及主要模式
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传统金融机构主要是将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和平台相结合,实现传统金融服务的创新;非金融机构则主要是以电商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有:一是传统金融借助互联网渠道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模式,如各家银行的网银服务,互联网在其中发挥的是提供服务渠道的作用。二是电商平台模式,我国IT行业跨界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如阿里金融、京东宝贝等,互联网在里面发挥的作用是依靠电商平台的优势进行大数据收集和分析,进而得到信用支持。三是基于互联网平台点对点的贷款融资模式,如P2P、众筹等模式,这是一种把资金出借方与需求方结合在一起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的模式。目前,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超过2000家。四是交互式营销模式,即把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紧密结合,共建开放共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三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点、原因和意义
主要特点:一是成本低。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二是效率高。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标准化,业务处理速度更快。三是覆盖广。客户以小微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四是发展快。以余额宝为例,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到2013年末,余额宝规模已达5000亿元,成为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
发展原因:一是监管缺位套利是其快速发展的制度前提。目前,对互联网金融公司没有资本金的要求,基本上没有部门监管,成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重要制度前提。二是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压抑是其快速发展的直接原因。长期以来,由于制度制约,我国传统金融业难以为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及居民个人提供更多的服务。网络金融因其技术优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多年未能解决的难题。
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费用高等问题,缓解社会部分层次和人群融资难、融资费用高以及服务不畅通的问题,为普通民众提供良好和便捷的金融服务。比如阿里巴巴对个人可以发放的每笔贷款从最低100元到最高不超过2万元,成功化解了困扰我国多年的小额贷款问题。二是有利于促使民间资本进入传统的金融行业,打破行业垄断,形成有效竞争。三是有利于促进金融产品创新。互联网金融通过海量数据处理,为我国金融业带来了服务模式和产品的创新。四是有利于扩大金融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
四 互联网金融已对传统金融业产生较大冲击
一是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垄断。使得传统金融业以外的新兴金融体加入金融机构行列,民间资本直接进入,金融业的垄断性正在逐步减弱。二是分流了银行部分存款,促使银行业负债结构发生变化,导致银行出现存款恐慌。三是对风险定价产生重大影响,迫使商业银行、证券与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增加了传统金融业的经营成本。四是改变了常态化的货币供应。互联网金融通过利率市场化,改变了我国中央银行货币供应的渠道。五是对银行贷款业务产生深远影响。互联网金融贷款是介于一级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之间的一种创新融资方式,使银行失去一部分优质客户,减少了银行利润来源。
五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七大问题
一是法律制度缺失,无监管根据。作为一种新型业态,法律制度没有跟上,使得互联网金融部分行为和产品游离于罪与非罪的边缘。利用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实施宣传、推介、吸收资金诈骗,成为非法集资的重要路径之一。特别是部分P2P和众筹产品,没有法律规定,很容易坠入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的陷阱。二是存在灰色监管地带。首先,现有的监管体制难以有效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分业监管模式不适应界限日益模糊的互联网金融,导致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并存。其次,互联网金融技术日新月异,监管滞后性明显,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出现了“野蛮生长”的局面,甚至出现不少P2P老板“跑路”和借机实施诈骗等问题。三是账户管理存在真实性风险和安全性问题。在互联网平台开立的各种账户,无须现场核实,难以保障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四是资金划转和沉淀时容易被挪用。互联网金融参与人数多、频率高,单笔金额虽微小但资金划转和归集数量巨大,沉淀资金被挪用现象普遍。五是征信交换困难。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信贷公司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尚未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借新还旧等风险问题。六是存在较为突出的“虚拟信用”问题。互联网金融支付平台目前没有与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对接,存在“虚拟信用”问题,容易引发支付风险。但是如果对接,又会面临头寸管理问题,与传统银行相比将失去竞争力和活力。七是信息披露不充分,缺失宏观市场统计和监控依据。
六 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网络借贷和众筹企业
一是网络借贷处于监管真空地带,风险较大。目前,在国内成立一家经营性网络借贷平台不 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没有准入门槛,互联网金融组织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部分机构可能“越界”触碰非法吸存、非法集资的底线。二是发起众筹企业无明确监管规定,不需要报批,没有门槛。筹资的特点决定其游走在非法集资的边缘,问题多、风险大。特别是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缺失带来“挤兑”、“踩踏”风险。三是网络金融超市在市场准入及监管政策方面为空白,导致欺诈行为频发,消费者权益无法保证。四是在外部监管缺位下,互联网金融企业普遍存在道德风险及内控风险,导致出现网络安全支付漏洞下的个人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风险,产品开发及资产负债匹配风险。
七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是将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体系、加大互联网金融基础底层技术和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打造中国金融业在全球竞争中的独特优势作为一项国家战略。二是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尽快建立起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跨部门跨地域的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三是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协调机制,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处理好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协调、创新的关系。五是采取以功能监管为主的务实性监管和有针对性的分类监管原则,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六是设置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从业门槛,不再沿袭传统金融牌照制度的做法,但对进入互联网金融的企业提出最低资本金要求,在互联网技术安全、信息披露、高管任职等方面应设置一定的规范和标准。并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等手段,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运行和风险控制。七是采用“负面清单”和“底线思维”监管互联网金融,为了减少监管套利的空间和进行前瞻性管理,通过“负面清单”和“红线边界”厘清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底线、边界。八是完善征信体系,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将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范围,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开放征信系统接口,降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提高金融市场资金的配置效率。九是秉承监管一致性的原则,对吸收货币市场基金协议存款的银行征收法定存款准备金,进一步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十是将地方政府金融服务部门作为各地网络金融监管的主管部门,承担起区域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的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