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活动从根本上讲是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中的配置和转移。金融中介连接了资金的借贷双方。它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市场上存在摩擦与信息不对称。在阿罗-德布鲁分析框架下,金融市场中不存在市场摩擦与信息不对称,因此金融中介“可有可无”。但在现实中,这两个假设条件并不成立。根据现代金融中介理论,金融中介的存在是由于其具有以下三种作用:降低交易成本、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参与成本。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在这三个方面具有较大优势。
(一)信息成本优势
信息不对称是指由于市场中各参与主体对信息的了解有限,信息优势一方可以凭借其拥有的信息优势给交易对手方造成损害。当信息不对称达到一定程度后,市场本身无法通过信号发送与搜寻形成足够有效的信息流,市场就会失灵。在金融体系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抬高了市场上信息传递与搜寻的成本,并最终造成市场失灵。首先,在处理事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即逆向选择问题时,互联网具有信息搜集、处理以及传递的效率优势。传统金融中介在授信过程中会通过尽职调查和设立抵押品标准对借款人的信用水平进行评价和筛选。但是由于技术限制,传统金融中介在信用水平评价和筛选的过程中进行尽职调查的信息搜寻成本较高。因此,传统金融中介往往对抵押品标准和贷款规模进行限制,以使其收益能够弥补提供贷款所需花费的成本。第一,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搜集和处理优势,互联网金融中介能够以较低的成本高效地对借款人的信用特征进行分析。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不断完善,蚂蚁金服推出了芝麻信用,利用用户在淘宝及支付宝的使用记录,对个人的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等进行分析,并给出个人信用打分。金融中介可以在贷前获得充分的客户信息,对客户信用水平进行评价和筛选,降低了事前不确定性的影响。同时,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评估体系不再拘泥于对结构型数据的使用,通过使用非结构型数据,利用其社交工具端口或商户端口的数据,对用户进行差异化评级,对客户的信用水平进行精确定位,对不同评级的用户给予不同的授信权限和借款利率,通过价格歧视,针对不同信用水平的客户制定不同的贷款规则,同时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第二,交易发生之后的不对称信息博弈称为道德风险问题,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由于贷款方无法观测到借款方的具体信息,因此会对信贷进行事前的契约规定和事后的贷后管理,通过在契约中对违约行为进行规定和对贷款后借款者资金使用和偿还能力进行实时监控,从而抑制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而这会抬高金融中介的契约制定成本和监管信息成本。对于小微主体的贷后行为,监督成本可能会高于其贷款收益。因此传统金融中介会青睐于规模更高、抵押品质量更好的借款需求,这限制了一些低净值贷款人的贷款获得机会。互联网金融的出现降低了金融中介对小微主体的贷款使用时的监督成本。
(二)交易成本优势
交易成本的存在会对市场交易行为造成扭曲,而金融中介是许多个借贷者通过联合利用规模经济在交易中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式。金融中介利用金融交易的边际成本递减的特性,通过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降低了自身交易成本。传统金融中介依靠金融创新来降低交易过程中的市场摩擦,但受到技术限制,往往成效有限。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成本有以下四种途径:一是技术进步带来的交易和支付方式的便捷化降低了交易过程中的显性成本;二是基于大数据和云计算实现了与“信息孤岛”的连接,提高了交易者违约的成本,使其违约的可能性降低,因此降低了违约失信带来的隐性成本;三是多元的产品组合降低了金融机构的客户开发及风险管理等成本,同时降低了用户在交易过程中的执行成本和机会成本;四是降低了金融市场的垄断性,降低了交易的垄断成本、寻租成本和新进入者成本[1]。张晓朴(2014)推算2013年仅由互联网金融支付功能所节约的支付成本就约为500亿元。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提高了金融体系的资源配置效率。谢平和邹传伟(2012)通过对不同交易成本与信息不对称程度下“交易可能性集合”进行研究发现,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成本与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交易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而当信息不对称与交易成本趋近不存在时会形成“交易可能性集合”。他们由此提出,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整个市场接近福利经济学一般均衡理论中的无金融中介状态,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极高。同时,互联网金融可以提高金融体系的公平性。由于交易成本高,金融中介在提供服务时往往难以顾及小额优质的投融资方。在贷款发放的过程中,当单笔贷款小于一定额度或期限时,银行的信贷审核成本要高于其贷款收益。同时由于存在人力与渠道成本约束,银行所覆盖的客户群体较小,无法满足广大中低端客户的需求。由于信息技术不断进步,互联网金融降低了贷款审核成本、人力与渠道成本,使金融服务的受众范围变广,提升了金融体系的公平度,推动了普惠金融目标的实现。
(三)参与成本优势
Greenwood和Smith(1996)提出了“参与成本”的概念。他们认为,金融中介成立的必要条件为固定的市场进入费(C),他们认为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交易量(n)增加才会使单位交易量所负担成本(C/n)下降,利用银行等金融中介获得的收益(M)超过成本(C/n)时,金融中介才能得以形成。Allen和Santomero(1998)认为,投资者有效地参与市场需要支付参与成本,包括支付学习使用金融工具的固定成本和支付监控和跟随市场的边际成本两部分。参与成本的存在,造成了金融市场的有限参与。相比于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金融发现市场信息的成本要更低,因此会降低监控市场的边际参与成本。如果将市场分为高净值与低净值两部分,传统的金融中介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为低净值客户进行差异化产品设计所付出的平均成本要低于这部分客户所能带来的收益。因此其在产品设计上偏重于为高净值客户设计期限长、额度大的标准化产品。对于低净值客户而言,参与成本较高。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基于大数据运算和网络信息共享,设计差异化产品所需的信息成本大大降低;并且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支付清算功能的完善也降低了提供差异化产品的交易成本。这使互联网金融可以为优质的尾部客户提供差异化产品,从而消除对微型主体的金融抑制,拓宽市场的交易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