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扶贫是需要金融深度参与的事业,而金融也能够在扶贫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长期以来,全球一直努力将金融作为扶贫的一种重要手段。各种机构一直致力于为穷人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做出的相关报告显示,全世界有3000多家机构专门为“财产状况差于一般商业银行客户”的穷人提供金融服务,共涵盖6.65亿个金融账户[2]。
由于我国扶贫最主要的任务在农村地区,因此,我国扶贫金融在很多时候是与涉农金融(贷款)联系在一起的。长期以来,涉农金融备受重视,尤其是200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启动后。截至2014年末,涉农贷款(本外币)余额为23.6万亿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为28.1%,其中农户贷款余额为5.4万亿元。按照可比口径,2007年创立涉农贷款统计以来,涉农贷款累计增长285.9%,7年间年均增速为21.7%。
在扶贫金融方面,2014年,中央财政设立专项扶贫资金433亿元,比上年增长10%。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也正式投入运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增加显著,达到266.3亿元,比上年增加27.8%。2014年,全国832个贫困县新增信贷投放8000亿元,较上年增长10%;安排扶贫补息资金49.44亿元,发放扶贫小额信贷1000亿余元。
中央提出,2015年实现再减少农村贫困人口1000万以上、扶贫小额信贷规模达到2000亿元的目标。据统计,贫困地区有扶贫小额信贷需求的建档立卡户数为800万~1120万户,占建档立卡贫困户总数的30%~40%,扶贫小额信贷的需求总额预计在3000亿~5000亿元。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2013年,农村小额信贷容量约为2.2万亿元。按全国贫困人占比测算,全国扶贫小额信贷的需求应在4000亿元左右。两者之间的数据基本吻合[3]。
(一)金融扶贫的模式
国际上,金融扶贫大都是以小额信贷的模式进行,其中最有名的是尤努斯所创办的格莱珉银行。但是,经过多年运行之后,格莱珉银行的经营可持续性受到了诸多质疑。
在国内,由于金融机构的多样化以及较为丰富的政策支持手段,金融扶贫的模式较多。中国人民银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课题组通过调研,总结了以下国内金融扶贫的五种模式[4]。
1.开发性扶贫模式
这种模式是国家开发银行主导的扶贫方式,具有资金规模大、期限长、效果显著的特点。典型的示例是辽宁省国开行与中国扶贫基金会下属的中和农信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在合作过程中,开发银行以批发的方式向中和农信提供贷款,中和农信则根据扶贫项目特点,建立农户自治小组,向自治小组提供扶贫小额贷款,其额度在6000~10000元。
2.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一个或几个金融机构基于农业产业链上不同主体之间的商业关系而提供的金融服务。这种模式以订单农业为基础,依托产业链中实力最强的龙头企业信用,向与龙头企业签署农产品收购协议的农户提供贷款支持。整个过程中贷款封闭运行,农产品收购款在支付完贷款本息后才划给农户。
3.“征信-信贷”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并据此对农户信用进行评价;二是成立农户信用自律组织,负责农户信用的征集、审核、评价、监督,向金融机构推荐客户;三是以联保、风险保证金等形式提供贷款担保。浙江丽水、广东梅州、河北张家口均以“征信-信贷”模式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土地流转扶贫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方式,以土地为担保向金融机构获取贷款,以解决贫困问题的扶贫模式。
5.广东郁南模式
2010年7月,云浮市郁南县设立“双到”金融扶贫基金,向全县贫困户共4497户整体授信5000万元,平均每个贫困户可申请1万元的贷款。这种整体授信、基金担保的模式,核心是需要有筹集成立基金所需资金的能力,郁南县的扶贫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对口扶贫资金与社会各界的捐赠。
以上五种模式的发展,使我国金融扶贫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较大的成就[5]。
(二)金融扶贫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金融扶贫方面创造了较多的模式,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现阶段,我国的金融扶贫仍存在一些问题。
1.缺乏从事金融扶贫工作的专业机构
从我国金融机构设置来看,我国还未设立一家明确的金融扶贫主力机构,也没有制定专门针对扶贫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政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均没有被明确赋予支持扶贫开发的任务,只是出于社会责任在个别省区进行了试点。而农业扶贫固有的高风险、低收益、高成本、长周期特点,以及扶贫金融本身的复杂性(如客户信息不全、地理位置偏僻),使大量商业性金融机构并没有开发出面向扶贫的专业化金融产品。它们中大多数都是基于现有的产品,在特定时间与区域进行扶贫金融试点,没有长效机制,也没有将其推广应用的举措。
在20世纪末银行商业化与市场化改革之后,一些原涉足“三农”、具有扶贫可能性的金融机构基于营利性考虑,陆续从贫困地区撤网并点,使贫困地区金融机构更加缺乏。商业性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物理网点的撤并,给金融扶贫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2.扶贫金融的成本高
从实践来看,与扶贫相关的贷款,基本都是小额贷款,而小额贷款的成本本身就比大额信贷要高得多。由于大部分扶贫金融需要面向贫困地区、贫困户,这些贫困户很多都居住在交通极不便利的地方,这使扶贫贷款的调查成本等远远高于一般贷款。我们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调研发现,每笔小额信贷的放贷成本高达5000元,如果平均贷款金额为3万元,则放贷成本占到本金的1/6,这是一个巨大的数字。
3.扶贫金融的业务复杂
扶贫金融业务是“三农”金融中最复杂的业务内容之一。主要是:抵押物难以确定;确定抵押物之后,价值评估也非常难。而贷款金额小,贷款户住得比较分散,使贷款的贷后管理也很难;贫困户一般都缺乏相应的信用记录,对其进行信用风险评估也非常困难;如果贷款出现问题,由于抵押物的特殊性,抵押变现十分困难。
4.扶贫金融的可持续性有待进一步考察
由于扶贫金融成本高、风险大,扶贫目标与财务持续目标之间经常存在冲突,扶贫金融的可持续性存在问题。
格莱珉银行是公认的扶贫金融中的标杆。但是,2010年之后,格莱珉银行涉嫌财务不实、收取高额贷款利率等传闻陆续传出,尤努斯被迫辞职,暴露出这种模式的扶贫目标与财务持续目标存在突出矛盾。据报道[6],在2001年晚些时候,该银行1/5的贷款被拖欠,平均拖欠时间为一年以上。
从我国扶贫金融的发展实践来看,有部分政策支持的扶贫贷款,其不良率可能高达50%。这表明,如果缺乏相关的政策支持,这种金融发展模式根本就无法持续发展。
即使没有财务目标的限制,扶贫金融的一些新模式的可持续性也受到考验。最典型的是中国的互助金融模式。2006年以来,“盐城模式”通过投放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贷款,吸收农村闲散资金,而受到广大的农民欢迎,这种模式在全国多地得到推广,被称为中国版的“穷人银行”。但是,自2013年以来,江苏省盐城市的部分“穷人银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由于挪用资金投资失败,引发连环挤兑倒闭风波,导致多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关门歇业。这也使得很多农民社员血本无归,不断向政府上诉要求要回本金[7]。
5.金融扶贫的效果仍存疑问
关于金融扶贫能否帮助贫困人口脱贫,学术界存在争议。大量研究表明,现有的扶贫金融模式,并不利于减贫。例如,美国的“扶贫创新行动”和“金融服务行动”对全球关于小额贷款与减贫的研究进行分析后发现,小额贷款与消除贫困之间缺乏可信的联系。Jonathan Morduch(1998)调查了孟加拉国的情况,发现,获得小额信贷之后,家庭的生活消费水平并没有显著提升,对教育的投资也没有明显增加—。Thi Thu Tra Pham、Robert Lensink(1995)对越南的实证研究表明,小额贷款对小型创业者的利润提升没有实质性帮助。这些研究结果显示,小额贷款作为金融扶贫的重要模式,对削减贫困的作用或许没有原来设想得那么大。
当然,也有研究表明,以扶贫为目的的小额信贷,的确有助于减贫。Renienyi(2000)发现小额贷款的确对家庭收入提高起到了明显的作用。而Pitthander(1998)、Rubana Mahjabeen(2008)对孟加拉国的研究表明,小额信贷在提高家庭收入、促进消费、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方面,有着显著的正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