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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制度分析

来源:皮书数据库 作者:伍旭川 黄余送 发布时间:2017-08-29
    2009年以来,我国P2P网络借贷持续高速增长。究其原因,是改革过程中一些投资主体借助互联网这一工具,不断对传统金融业进行改造、补充和替代,并最终使P2P网络借贷成为市场关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显然,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过程,本质上是金融行业融入技术变革和制度变迁,随着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历程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问题也逐渐爆发,并引起了从普通居民到监管机构的广泛重视。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国外学者认为,当制度供求结构中出现不均衡时,会出现外部利润,而外部利润可能促使制度发生变迁。因此,经济主体有动机改变相关制度(包括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将外部利润内部化。诺斯等人进一步提出,导致制度变迁的主要诱因是预期收益最大化。在制度创新过程中,一部分人(早期行动集团)率先发现潜在外部利润,并通过行动推动制度变迁,另一部分人(后发行动集团)在制度创新过程中与早期行动集团进行合作,以分享外部利润。早期行动集团和后发行动集团共同成为制度变迁的推动主体。林毅夫在《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中对制度变迁的这两种形式进行了分析,他认为,诱致性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进行的自发性变迁。综合以上分析,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早期行动集团在发现潜在的外部利润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所实施的策略行为。一般而言,这种变迁会重复经历四个阶段:利润均衡、出现外部利润、某项制度产生变化、相关制度产生变化。
 
    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初期,推动金融体系出现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早期行动集团主要包括:投资者、互联网平台公司和部分金融中介机构。
 
    从供给端来看,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市场逐渐开放,但整体来看,金融抑制程度仍然较高,并存在严重的“金融配给”,使得市场交易成本中制度性成本较高。同时,在金融服务中大规模引入互联网技术之前,我国传统信贷审核过程效率低下,金融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搜寻成本较高。
 
    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提速,引入互联网技术可以大幅降低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信息成本存在较大的下降空间。同时,由于在中国“渐进式”的改革中,高速发展的非正规经济部门的金融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而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供给,享有“制度红利”,可以降低市场的制度成本。此外,在P2P网络借贷业务不断扩张的冲击下,我国借贷市场竞争压力不断增大,加之受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等原因影响,原有业务的利润空间受到压缩,因此金融机构有动力进行互联网化,从而推动P2P网络借贷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由于P2P网络借贷存在网络效应,随着整个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各参与主体的效用也会相应提高,因此这部分实现“互联网化”的金融机构也可以分享P2P网络借贷所创造的外部利润。而这两种交易成本的下降使得金融体系出现了外部利润,一部分互联网公司和金融机构因此采取行动,通过互联网与金融的跨界融合,从供给端推动了P2P网络借贷的制度变化。
 
    而从需求端来分析,过去几十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保持持续高速增长,居民和企业部门已经完成了初始阶段的财富积累,投资者对包括金融服务质量和规模的需求在不断提升,受地理因素以及网点规模等原因限制,我国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在效率、价格以及内容上都难以满足市场各方日益上升的金融需求。而P2P网络借贷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消除了物理条件等对金融供给的影响,大幅度提升了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可触性。对于投资者而言,这种金融产品可获得性的提高降低了其市场参与成本,实现了正的外部利润。因此,他们也有动力从需求端去推动包括利率市场化在内的相关的制度变迁。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监管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林毅夫认为,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于政府命令、法律等所引起的制度变迁。而诺斯国家理论认为,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特定区域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它通过提供法律和秩序,来保护产权以换取税收,具有强制性特征。结合制度变迁的“供给—需求”分析框架,政府作为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在给定的制度约束下,会努力寻找对自身最优的制度安排,并将这种制度安排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加以强制确立。特别是在当制度失衡而市场本身又难以解决这种失衡时,政府将会通过法律等强制性手段主导制度的重构。从成本收益角度来看,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成本端主要有制度变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成本和维系变迁后制度结构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若制度调整后整个社会能在较短时间内快速达到新的均衡,这种制度变迁的成本就相对较低,变迁就是值得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收益端包括整个社会经济收益以及政府本身的收益,它取决于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P2P网络借贷行业快速发展,一方面提高了信贷市场交易的流动性和交易规模,另一方面有效拓宽了交易边界。随着信贷市场交易流动性的提高,整个社会获得的经济收益以及政府的税收水平都同步提升,因此政府有动力去推动P2P网络借贷的发展。但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过程中,由于早期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约束,其发展可能存在各种问题,这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性造成一定影响。一些平台的恶意欺诈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影响了整个社会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也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声誉造成了巨大伤害。因此,监管部门意识到有必要通过一定的强制性制度安排来规范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同时加强对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进行适当引导,使之平稳过渡,从而确保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基于国家理论的P2P网络借贷监管
 
    诺斯的国家理论认为,国家是在某个特定区域内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通过提供法律和秩序,来保护产权以换取税收,国家的最大特征是具有强制性。以此为基础,张杰提出,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国家效用函数包括四个关键性变量,一是国家直接控制金融,二是国家获得收益,三是产权安排结构,四是外部竞争因素。以上四个变量中,前两个是内生变量,体现了国家对金融资源支配的愿望;后两个是外生变量,代表了国家面临的外部制度约束。我国的金融体系长期存在的二元现象,即正规金融资源主要供给国有资本控制的部门,非正规部门的金融需求只能通过非正规金融安排来满足。政府通过控制金融体系内资源配置,引导资金流向国有企业以弥补改革成本,体现了我国金融系统的独立性较弱。
 
    随着金融产权边界扩张,政府部门通过金融管制获得边际收益逐渐降低,同时随着我国进入WTO,我国政府面临的市场约束逐渐趋紧,制度变迁成本上升,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外部利润逐渐减少,以法律、行政指令等手段推动制度变迁的倾向会降低。因此,在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之初,承担国家监管任务的责任部门对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保持默许态度。但随着P2P网络借贷行业快速膨胀,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在市场上造成了严重的逆向选择,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规开展业务,网络借贷行业面临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下降,整个金融体系风险不断加大。此外,随着行业规模不断扩大,P2P网络借贷对整个经济体系的影响程度也大幅度上升;同时,传统金融机构为了应对市场竞争,“互联网化”倾向也日趋明显,P2P网络借贷行业与传统金融部门之间呈融合态势,金融危机传染的可能性也不断升高,迫使政府需要重新考虑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产生的外部利润。因此,政府倾向于加大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力度,推动相关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从而降低其风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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