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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截至去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余额5.75万亿

来源:新京报贝壳财经 作者:黄鑫宇 发布时间:2022-07-16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7月15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下称《通知》)。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披露,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余额为5.75万亿元,同比增长21.8%;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互联网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互联网贷款同比分别增长68.1%、46.3%。

  据该位负责人介绍,银保监会高度重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7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2021年2月20日)发布实施后,商业银行稳妥推进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业务流程逐步优化、风控能力有所增强。与此同时,在监管部门督导下,有关平台企业参与的合作贷款业务,也有序规范。

  然而,商业银行仍存在履行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资金监测等核心风控环节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等问题,与监管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不利于业务持续发展。因此,银保监会在听取各方意见、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以推动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规范开展业务合作。

  值得关注的是,在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的要求中,《通知》强调,商业银行应当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独立有效开展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对征信、支付和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

  而互联网贷款涉及与合作机构开展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科技等合作的,商业银行则应当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

  为促进商业银行强化贷款资金管理,完整、清晰掌握资金流和信息流,《通知》也提出了细化要求。

  按照规定,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由银行作出,指令应由银行发起。采用自主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将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本行或者他行银行账户。对于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可由其中一个银行负责具体操作。

  同时,考虑到受托支付主要面向广大商户的实际情况,为不影响消费者体验和商户经营活动,《通知》对贷款发放渠道不作限制。“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银行账户体系或者非银行支付账户体系发放贷款,但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该位银保监会部门负责人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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