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互联网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互联网金融营销乱象也随之而来,P2P爆雷等事件频出,互联网平台治理也迈入深水区。
2021年的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政策出台,监管重拳出击金融营销
12月31日,央行会同工信部、网信办、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据了解,《办法》聚焦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性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等五方面突出问题,从基本原则和资质要求、内容和行为规范、合作行为管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三十四条具体要求。
具体来看,《办法》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限制。要求金融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
同时,《办法》对营销宣传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办法》明确营销宣传内容应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全面披露金融产品的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时要分区展示各类金融产品,不得进行骚扰性营销和嵌套销售。明确精准营销、直播等新型营销、组合销售的基本行为规范。
此外,还加强了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办法》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营销活动,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同时要加强对入驻金融机构的管理,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不得违规在网站、App名称和商标中使用金融类字样。
这些条例将对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平台“导流”相关业务产生影响,有分析人士指出,此前相关规范的主体主要针对金融机构,而此次办法的多项规定,将能够有效弥补此前短板。
此次《办法》由七部委联合发布,可见其背后的关注程度和重要程度。业内人士表示,《办法》覆盖内容全面,部门分工明确,对市场做出了更加清晰的监管规范。随着该管理办法的出台,金融行业产品及营销将回归其自身的专业性。
乱象频发,强监管大势所趋
就该《办法》的要求来看,多家互联网平台金融业务皆已触及监管红线,甚至一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金融营销行为,已经成为了市场常规操作。
“您好,我是xx银行/证券,近期有一批最新的信贷/理财产品,低门槛高额度,您有需要吗?”……如此之类数不胜数。尤其是最近岁末年初,多个消费者向《财经天下》周刊反映,贷款和理财等相关的营销电话接二连三。
事实上,无论是营销电话还是各种社交平台和App中,都常见各类鱼龙混杂的贷款或理财营销,而部分金融产品的营销,已然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据调查,市面上不少金融产品的营销广告或平台中,采用不符合规定的利率展示方式,甚至不对产品的年化利率进行明示;也有不少互联网贷款产品,品牌为互联网平台名称,实际提供方却是其合作的金融机构;甚至存在没有贷款资质的助贷平台,介入产品销售、风控甚至资金划转等流程的情况。另外,在用户信息方面,也有不少平台强制用户同意其隐私政策,若不同意则无法使用任何功能。
据央行披露,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线上场景和触达客户的优势,通过参控股金融机构或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业务,在金融产品营销方面存在一些违规问题,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排斥和限制公平竞争。
同时,从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看,向金融消费者销售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或诱导金融消费者购买和其财务状况、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等问题较为突出。
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不断探索加强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监管。专业人士表示,此次管理办法从产品品牌、展示渠道、营销方式、责任边界等各角度,从产品营销这一源头环节加强对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对过往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乱象进行了整顿,进一步保护了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
强监管大势所趋,此次《办法》的推出,意味着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相关管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而金融市场的发展无疑将更加专业、健康和规范。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互联网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互联网金融营销乱象也随之而来,P2P爆雷等事件频出,互联网平台治理也迈入深水区。
2021年的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政策出台,监管重拳出击金融营销
12月31日,央行会同工信部、网信办、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据了解,《办法》聚焦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性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等五方面突出问题,从基本原则和资质要求、内容和行为规范、合作行为管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三十四条具体要求。
具体来看,《办法》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限制。要求金融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
同时,《办法》对营销宣传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办法》明确营销宣传内容应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全面披露金融产品的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时要分区展示各类金融产品,不得进行骚扰性营销和嵌套销售。明确精准营销、直播等新型营销、组合销售的基本行为规范。
此外,还加强了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办法》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营销活动,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同时要加强对入驻金融机构的管理,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不得违规在网站、App名称和商标中使用金融类字样。
这些条例将对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平台“导流”相关业务产生影响,有分析人士指出,此前相关规范的主体主要针对金融机构,而此次办法的多项规定,将能够有效弥补此前短板。
此次《办法》由七部委联合发布,可见其背后的关注程度和重要程度。业内人士表示,《办法》覆盖内容全面,部门分工明确,对市场做出了更加清晰的监管规范。随着该管理办法的出台,金融行业产品及营销将回归其自身的专业性。
乱象频发,强监管大势所趋
就该《办法》的要求来看,多家互联网平台金融业务皆已触及监管红线,甚至一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金融营销行为,已经成为了市场常规操作。
“您好,我是xx银行/证券,近期有一批最新的信贷/理财产品,低门槛高额度,您有需要吗?”……如此之类数不胜数。尤其是最近岁末年初,多个消费者向《财经天下》周刊反映,贷款和理财等相关的营销电话接二连三。
事实上,无论是营销电话还是各种社交平台和App中,都常见各类鱼龙混杂的贷款或理财营销,而部分金融产品的营销,已然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据调查,市面上不少金融产品的营销广告或平台中,采用不符合规定的利率展示方式,甚至不对产品的年化利率进行明示;也有不少互联网贷款产品,品牌为互联网平台名称,实际提供方却是其合作的金融机构;甚至存在没有贷款资质的助贷平台,介入产品销售、风控甚至资金划转等流程的情况。另外,在用户信息方面,也有不少平台强制用户同意其隐私政策,若不同意则无法使用任何功能。
据央行披露,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线上场景和触达客户的优势,通过参控股金融机构或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业务,在金融产品营销方面存在一些违规问题,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排斥和限制公平竞争。
同时,从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看,向金融消费者销售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或诱导金融消费者购买和其财务状况、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等问题较为突出。
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不断探索加强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监管。专业人士表示,此次管理办法从产品品牌、展示渠道、营销方式、责任边界等各角度,从产品营销这一源头环节加强对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对过往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乱象进行了整顿,进一步保护了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
强监管大势所趋,此次《办法》的推出,意味着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相关管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而金融市场的发展无疑将更加专业、健康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