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线借款和消费平台越来越多,相关参与群体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在此过程中,至少两方面问题引发广泛关注,一是有关互联网存贷、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的管理,仍然存在一些模糊地带。二是如何确保互联网金融更好地服务那些风险意识以及风险承受能力都相对较弱的社会群体。其中,如何服务好农民群体,就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
运用好互联网技术,可以助力金融服务更加便捷、普惠、精准。广大农村居民享有互联网技术和普惠金融带来的便利,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的题中应有之义。所以,从享有均等公共服务的角度看,广大农村居民同样应当享有便捷安全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但做好这项工作又要十分慎重,因为金融消费特别是细节相对复杂的金融消费活动,不是只要推出相应服务、对接上消费人群就可以的,而且还需做政策宣介、知识普及、技术保障、消费者教育、风险处置安排、法律救济等一系列工作,如此才可保障市场化服务有序展开。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加以考虑:第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互联网金融面向农村居民开展相关业务的指导性规划,从源头上防范市场风险。考虑到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属于流动人口,可将这部分流动人口列入“新兴金融消费群体”的评估范畴,作出相应评估,进行数据模拟。这应该作为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城乡融合是大趋势,政策上不宜再按金融消费者的长期居住地来划分其适用的金融消费级别。要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和消费习惯,同时进行风险承受水平测试,实现金融消费产品和服务与金融消费者的“适配”,即实施“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对农村居民普遍存在的金融意识不足、风险防范能力较弱的情况予以充分考虑,又兼顾部分农村居民已具备较高水平风险识别和处置能力的现实。从长远看,农村居民中会自然转化出一部分具有更高风险承受能力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
第三,要严格执行“金融服务必须持牌”的监管制度。2015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教训之一,就是一部分从事金融服务的主体没有持牌,规避了金融监管。个别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自营或与持牌机构合作,实现跨地区、跨领域、跨场景、跨时间周期的运营,使目前的监管措施无从落地,而这又使一些高风险业务日长夜大。最终,将风险积聚在金融消费者和持牌机构身上。
根据农村居民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相对不足的现实,尤其要强化持牌经营监管制度。在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当中建立起唯有持牌机构才能从事相关业务的理念,完善金融服务机构“亮牌”制度,让农村金融消费者方便识别、一目了然。
第四,完善金融服务合同和告示的简明披露制度。目前,包括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内的不少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消费合同存在内容表述不通俗、刻意弱化风险提示条款以及模糊收益率、利息率和服务费率等问题,这对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较弱的群体来说,更具“杀伤力”。为此,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所有金融服务提供者提出强制性简明披露要求。消费者读得懂,才能消费得清清爽爽,才能保护好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者是证券日报副总编辑,人大重阳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