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下文简称“报告”)。对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并对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进行了详细阐述。
报告披露了中国金融风险正呈现的新特点和演进趋势,其中部分内容提及:
重点机构和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的增量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但存量风险仍然比较突出。个别金融控股集团、农村金融机构风险可能暴露,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网络借贷风险仍需关注,非法集资形势仍然复杂。
报告还披露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一系列最新进展:
一是网络借贷机构从5000家减少到1490家,国内173家虚拟货币交易及代币发行融资平台已全部无风险退出;
二是完成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整顿市场秩序。从严监管持证机构,组建网联平台,开展“断直连”工作并按计划顺利完成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持续打击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截至2019年6月,共清理处置389家无证机构,其中69家移送公安、工商等部门;
三是继续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查处大案要案。截至2019年4月末,共摸排发现互联网资产管理机构282家,其中,202家机构存量清零,47家停业失联机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31家机构已移送公安部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进行打击取缔。
报告披露的数据显示,经过近年来的专项整治,网络借贷机构数量大幅减少,互联网金融风险有所收敛。2018年末,互联网金融行业个人贷款余额(互联网金融行业个人贷款统计口径包括网络平台借贷、网络小贷、互联网消费金融和赊销)同比下降22.7%,增速较2017年下降63.6%。
报告提及,缺乏监管的网络借贷容易将资金引向落后产能和限制领域,不利于信贷政策发挥作用。
针对这些新的风险点,《报告》提出了8大重点工作,其中涉及的部分工作包括:
有序化解影子银行风险。
继续把握好防风险与促发展的关系,加强监管协调,合理把握执行力度和节奏,确保资管新规稳妥有序实施。继续加强预期引导,明确资管新规基本方向不动摇,引导金融机构稳妥有序确定整改计划,确保新旧业务平稳过渡。加快资管新规配套细则制定出台,推动减少监管差异,进一步补齐监管短板,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有效处置各类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强化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
加大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继续有序处置重点金融控股集团风险,着力化解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和金融腐败行为,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严格股东监管,防范大股东把金融机构变成“提款机”。加强内控合规,防止出现“内鬼”,同时明确金融从业人员尽职免责的具体要求。
全面清理整顿金融秩序,持续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
做好各类风险处置预案,及时发现和果断处理各种可能爆发的突发风险。开展清理整顿地方交易场所攻坚战,健全交易场所的准入和监管规则,促进存续的交易场所合法合规经营。继续大力整治交易场所违规开展业务,推动交易场所有序整合撤并,坚决依法关闭撤销严重违规、整改不力的交易场所,切实化解交易场所存量风险。
防范金融市场异常波动风险。
密切监测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推动完善金融政策,维护金融市场平稳运行,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切实防范跨境资本异常流动风险。加强对股市、债市、汇市的实时监测,阻断跨市场、跨区域、跨境风险传染,防范金融市场异常波动和共振。同时,主动做好预期管理。建立金融委办公室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大正面宣传解读力度,及时、主动发布解读重大经济金融政策和重要经济金融数据,加强与市场沟通,快速回应舆论关切。做好金融市场舆情监测,健全重大舆情快速响应机制。
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
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制定出台《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着力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等金融领域重点立法修法工作,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监管制度。积极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平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此外,报告还提及了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的情况。报告称,近年来,大数据、分布式记账、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推动我国金融创新迅猛发展,催生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智能投顾等新业态。
不过,报告称,各类企业都有办金融的强烈冲动,但良莠不齐。2012年以来,因准入门槛低等因素,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普通民众即可设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迅速发展,最高峰时全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超过5 000家。这些平台发展良莠不齐,在满足多元化投融资需求的同时,积累了许多问题和风险。2018年下半年以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1000多家网络借贷平台集中爆雷,尤其是一些风险事件的爆发,对行业声誉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危及社会和金融稳定,规范此类业务发展成为广泛共识。
报告指出,由于互联网监管环境相对宽松,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或利用现有分业监管的空白进行套利。例如,部分大型互联网企业通过新设机构、控股或参股金融企业等方式,已演化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集团,但其本身并不直接受到监管。其中,一些互联网企业以单纯获取金融牌照为目的,将所控金融机构作为资本运作平台,追逐高额金融投资回报,偏离服务实体经济。
报告还给出了当前金融科技监管的政策建议,包括:
完善现有政策法规,改进监管框架,加强消费者保护。
一是制定完善金融科技公司、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的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范围、准入标准、监管规则、法律责任等。
二是将互联网科技企业控股形成的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以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金融机构第三方技术服务商纳入监管范围,适用相关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市场安全。
三是研究现有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关问题,明确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能监管,坚持和落实金融牌照制度。
深入识别技术创新的金融业务本质,统筹考虑机构许可和业务许可,只要从事金融业务,就应当按照业务属性,获得该行业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存贷款、证券、保险、资产管理、支付结算、征信、金融资产交易等各类金融业务。对任何未经许可开展金融业务的,应加强查处,提高违法成本。
积极推进金融科技创新试点,规范促进金融科技健康发展。
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特点,鼓励金融机构或科技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金融业务、产品、流程和模式创新,确保科技创新业务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的同时规范发展。
推进监管科技稳步发展,提升监管能力,加强系统性风险分析与防范。
持续动态跟踪金融科技创新的业务发展及风险变化,加强对金融体系具有重大影响的金融科技机构和业务的风险监测和分析,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加强金融监管中的大数据运用,推动新技术在构建金融综合统计体系中的运用,确保系统性风险可度量、可穿透、可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