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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本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 京教财〔2018〕12号

发布时间: 2018年12月21日

发布单位

区域: 北京市

是否有效: 否

关键词: 公共教育 教育服务 教育水平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教财〔2018〕12号

市属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直属事业单位,各处室: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工作,现对《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21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北京市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工作、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工作的实施,结合市教委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进一步推进市教委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支出比例,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范围和规模,更好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积极推进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将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条件逐步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逐步完善和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到2020年,基本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工作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符合我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方向和社会公众对公共教育服务需求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质量。

  二、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包括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和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购买主体”)。

  三、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但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二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四、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主要内容

  结合市教委工作实际,各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内容是:符合我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方向和社会公众对教育服务的需求,适合采取市场化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教育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色教育教学课程开发、引入与实施。指挖掘、整合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社会资源单位的各类教育教学资源,为学生提供更丰富的教育教学课程和活动,包括:

  1.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课程的组织与实施;

  2.中小学引入民办学校特色、优势课程的组织与实施;

  3.基础教育特色校本课程资源开发与实施;

  4.高校、社会力量参与中小学体育美育发展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5.学生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6.学生国防教育和军训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7.中小学创新型阳光体育运动推广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8.中高职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的组织与实施;

  9.职业院校引进国外先进国家职业教育课程的组织与实施;

  10.学生法治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组织实施。

  (二)学生体育、艺术等校外竞赛和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1.大中小学生运动会、篮球、排球等阳光体育运动项目的竞赛及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2.大中小学生校园足球、冰雪运动的竞赛及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3.民族艺术进校园、高雅艺术进校园、大中小学生艺术节、学生演出季、国际青少年艺术周等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4.学生科技节、科普进校园、中小学创客秀等学生科技竞赛及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5.学生法治教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6.阳光少年等校外系列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7.中小学生语言能力提升竞赛、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8.学生学农教育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三)教育政策、宣传与推广。指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形式对北京市重大教育改革政策、方案、教育教学方式方法、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等进行宣传、发布,包括:

  1.重大教育改革方案的宣传推广;

  2.重大教育教学方式方法的宣传推广;

  3.重大教育管理政策的宣传推广;

  4.教育服务信息、教育资讯的发布等。

  (四)国际教育交流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1.大中小学生(含外籍和港澳台侨学生)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文化体验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2.境外及港澳台师生来京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3.赴境外开展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国际交流活动;

  4.赴境外参加中外学生技术技能大赛等文化交流活动。

  (五)学生就业创业服务。指针对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指导与服务。

  (六)公益性教育活动组织和实施。指面向社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教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实施,包括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语言文字教育活动如市民语言文化大讲堂等。

  (七)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教育服务事项。

  五、购买计划

  各购买主体开展公共教育服务中适合采取市场化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教育服务原则上应做到“应买尽买”。对于新增的公共教育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对应当由单位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教育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公共教育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对暂时未列入指导性目录又确需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应当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才能实施。

  六、购买方式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项目,均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工作流程。其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对于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项目,可以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各购买主体的内部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并按照合同管理的相关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等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逐步推进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公共教育服务。2020年底前,实现凡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市教委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将项目委托给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其中,采取直接委托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已经采用竞争性购买方式的,各购买主体应当继续实行。同时,各购买主体应积极推进采取竞争择优方式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逐步减少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直接委托的购买服务事项。

  七、资金管理

  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所需资金坚决落实“费随事转”的原则,杜绝既出钱养人又花钱买服务的行为。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列入各购买主体单位的部门预算,统筹管理。各购买主体单位应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资金的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市财政局印发的《北京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各项工作。

  八、信息公开

  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项目,除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公开采购信息外,各购买主体还应就确定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采购需求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征求公众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九、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购买主体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做好对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加大监督力度,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开展。

  各购买主体应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对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项目实行绩效评价,每年应分别选取2个以上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资金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由单位内部逐步向社会公布,接受单位内部人员和社会的监督。

  各购买主体要配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定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项目承接主体、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