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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投资美国都会遇到哪些税务陷阱?
来源:皮书说  作者:皮书说   发布时间:2015-11-17

企业国际化蓝皮书 中国企业全球化报告(2015)(978-7-5097-8184-5)b

 

本文摘自《企业国际化蓝皮书:中国企业全球化报告(2015)》

本文作者:孙玉红 苗绿 程彦娟

 

  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对美投资以年均36%的速度持续增长,截至2014年,中国对美投资累计达到257.7亿美元。但同期中国企业在美的投资与并购之路一直布满荆棘,除了整合失败外,美国政府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由干涉投资行为,同时对中国企业实行的337调查也呈愈演愈烈之势。美国税务规定是中国企业遭遇这些风险的深层次导火索,税务在投资过程中的作用不容忽视。

  2014年,经济逐步复苏的美国成为对外投资持续升温的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目标。截至2013年底,作为全球引进外资最多的国家,美国累计吸引外资规模高达4.94万亿美元,其中来自中国的达362亿美元。2014年中国对美投资达到120亿美元,再超百亿美元大关,其中民营企业占比超过70%。未来,更多的中国投资者将会被美国拥有全球最大的成熟市场、最先进的技术和最强研发能力等优势吸引。同时,作为拥有世界上最为烦琐的税收法律体系之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美国,企业违规成本高昂。税务风险成为外国企业在美国投资不可忽略的重要风险。

  此税非彼税

  因国家历史、经济发展、政治背景、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中美两国税制结构也各不相同。 在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分别进行税收立法和税收征管,其中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的税收分别以所得税、销售税、财产税为主。自1913年以来,美国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中国税制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同时其他税种相配合的模式(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

  直接税广泛应用于发达国家,而间接税多被发展中国家所采用。企业避税筹划会因税制不同有很大差异。中国企业在间接税制下更注重增值税的抵免政策,用进项税额的抵扣和调整来进行避税筹划。中国企业在以直接税为主的美国投资时,容易套用国内的做法,运用同样的避税思维去选择投资地和投资目标,仅关注当地的抵免政策。可是,抵免政策连续性的不确定,会给企业造成潜在的税务风险。

  州际税收泥潭

  中国企业投资遍布美国的大部分州,主要集中在加利福尼亚、得克萨斯、密歇根、纽约和北卡罗来纳等州,投资行业分布在农业商品、汽车航空、基础材料、消费服务、能源、娱乐和地产、金融和商业、健康和生物、工业和电子设备、信息技术、金属和矿产、运输和建筑等共12个大类别。企业会根据自身战略在不同州进行投资:部分企业跟随主要合作伙伴选择投资地点,部分企业为了优化供应价值链而选择投资地点。为了不同的目的在美国进行布局的企业却面临同样的税务风险——不同州有不同的税收规定,同时受美国三级政府的分权型税制的约束。中国企业不可避免地因陷入税收网式陷阱而引致许多税收问题。

  中国企业在遇到税务问题时,常常因缺乏对美国税制的系统了解而无从下手,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美国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分别拥有独立的税务系统,实行较为彻底的分权型税制。只要不违背宪法规定,州和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州和地方的税法并自主调整税种和税率。税务纠纷通过税收上诉法院来解决。美国联邦税务局按征税对象分类设置4个职能管理部门,另外按经济区在全国设置5个大区办事处,下设10个服务中心和63个地区办事处。各州及州以下的地方政府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名称、职能不与上级税务机关名称相对应,而是因地而异。

  此外,虽然税源基本相同,美国各级政府税收结构迥异,且有自己的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美国三级政府均有各自固定的税收来源。美国联邦政府税收总收入的83%来自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州政府的税收总收入以销售税(有的州称作消费税)为主,约占44%;其次是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分别占28%和11%。财产税以76%的份额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另外美国采取了“分征法”来分别征收一些主要税种,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可以对同一税源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和社会保障税。这种根据本地实际税率和税基情况开征税种、选择税率的做法不可避免地引致许多税收问题,如税源和税基冲突、税务管理、对非居民的征税、税收抵免、贸易税收及重复征税等,给中国企业的税负带来很大挑战。因此,赴美投资企业应该重视地方税收政策。

  盲目选择避税港

  海外中间控股公司通常被在美投资的中国企业用来收购目标公司,以减少或消除对股息和对处置股份取得的资本利得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从而获得较优化的税负结果。同时,公司可选择将股息收入汇入海外控股公司以递延中国投资者收取股息的时点,在处置时间上更具有灵活性。中国企业的海外控股公司设立在中国香港、开曼、卢森堡、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家和地区,其中中国香港成为主要的避税地,占比达56.66%。但中国香港与美国没有双边协定,根据美国联邦税法规定,非居民公司在向境外母公司或境外其他公司汇出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时,需要按汇出金额30%的比例预扣所得税。1984年,中国与美国签署了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按10%执行,但中国香港作为投资主体,汇回款项则适用30%的税率。

  在中国香港上市的中国企业倾向于根据税收协定选择中间控股公司,搭建海外投资架构,以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吸引了大多数中国企业在中国香港上市。境外税收抵免层级根据目前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仅限三层,而且企业需要考虑设立这些中间控股公司的合理商业目的,以及维持这些公司在当地运营可能发生的各项成本。同时,各国在税收协定应用方面规定详细且反避税力度加大,中国企业应研究主要避税地与美国的税收协定,以降低被有关税务机关判定为滥用税收协定来达到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目的的风险。比如,获得免税条件日趋严格的荷兰当地资本利得的免税待遇越来越困难。

  投资美国时,中国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企业可以凭借创造就业的优势获得当地的就业税收抵免。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来了解当地的规定,有的州是没有预提所得税,如美国佛罗里达州。

  因此,中国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企业在投资美国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投资地点和投资目标,并深入研究各层级的税务相关规定,不能盲目为了免除或减少预提所得税而设立避税地,造成营业成本增加,同时不要忽视当地的特殊税务减免。

  试水资本弱化

  并购投资随着中国企业在美投资的日益扩大成为企业海外投资的重要方式,其中股权并购逐渐取代资产并购成为主体并购方式。企业采用股权并购方式进行投资不仅获得目标公司的股权,而且将负责目标公司的一切债务。随着中国企业大规模“走出去”,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日益多元化。从税收角度看,中国企业、VC、PE等投资主体将面临美国的双重征税,而资本弱化是避免股东层面的税负的常用方式,随着美国对股东的反避税力度增强,中国投资企业面临着更大的避税风险。

  世界各国的公司所得税率逐步降低,美国同时面临成为世界上所得税税率最高的国家的压力。跨国公司有持续通过资本弱化实现利润转移的趋势,同时政府财政赤字压力增大,这都充分表明美国对资本弱化规则的管制日趋严厉。因此,中国企业在美国投资的过程中应谨慎使用资本弱化避税。

  小结

  2014年,中国企业对美国投资达到约120亿美元,在美共完成152起投资交易,其中并购交易数量达92起,创历史新高。预计中国对美投资在2015年度仍将保持良好发展势头。投资额的大幅增长主要来源于食品、能源以及房地产等行业的大规模兼收并购,在中国企业兴趣浓厚的制造业领域增长却十分有限。这与我国企业赴美投资所面临的种种法律风险或障碍有很大关系,其中复杂的美国税收制度是主要风险。

  税务考量伴随中国企业在美投资的始终,选择不同的经营实体、不同的投资目的州,对企业有很大的影响。在经营过程中,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的比例是否适度,关联交易的界定等受到美国税务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中国企业在投资美国的过程中,应该聘请当地具有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特长的法律税务咨询公司,系统翔实地研究投资当地的税务规定。同时,在投资整合阶段应采取积极的激励措施留住被投资企业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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