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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发展和改革蓝皮书》】新浪财经:发展和改革蓝皮书: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是当务之急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本网转载   发布时间:2013-11-19

  人民网[微博](76.90, 0.94, 1.24%)北京11月18日电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主办的《发展和改革蓝皮书》(No.6)16日在京举行首发式。蓝皮书就2003年至2013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十年对行政性垄断与“玻璃门”问题进行了探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对此蓝皮书就行政性垄断与“玻璃门”指出,过去的十年,是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十年,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要的十年,也是国有经济调整最为重要的十年。然而,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性行业垄断与“玻璃门”这两大因素,严重影响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阻碍了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


  “玻璃门”,主要是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民间投资进入某些行业领域并无任何形式上的限制,但在实际上对民问投资准人存在无形的限制并导致其难以进入的现象,存在“重大轻小”“重公轻私”倾向,对民问投资存在不解、疑虑,甚至抵触情绪。“玻璃门”是对民间投资准入难问题的一种形象描述,主要指的是那些阻碍民问投资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看不见但一进就碰壁”的不合理门槛。


  蓝皮书中写到对于我国今后的行政行业垄断改革而言,应以十年来我国行政性垄断改革所取得基本经验为指导,重点从完善改革环境,明确改革思路,实行配套改革,抓住改革关键和巩固改革之本等五方面入手。


  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的有机结合


  蓝皮书指出改革整体方向是做好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的有机结合。既要做好顶层总体规划,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形成推进改革开放的强大合力;同时要鼓励基层创新与局部突破。在顶层设计的基础上,继续鼓励大胆试验、大胆突破、大胆创新,允许“摸着石头过河”,容忍失败。这些也是行政性垄断与“玻璃门”改革的基础环境,行政性垄断与“玻璃门”改革是整体改革过程中重要的一环,结合整体改革方向,也要做好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


  用更大智慧(7.20, 0.01, 0.14%)勇气包容非完美现实


  在改革大环境、大方向确定的前提下,必须正视我国特殊的国情和世情,我国不大可能完全走市场经济,改革需要用更大的勇气和智慧来包容非完全市场经济的现实。行政性垄断与“玻璃门”不可能完全消失,需要逐步弱化并完善,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完全放任,即使放任也是有前提条件。国内部分研究机构倾向于“无政府主义”我国需要政府与市场“两只手”共同协调推进市场体制建设。对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存在争议的问题,需要逐步讨论、基层创新来突破。对于市场准入,改革体制障碍等,需要顶层智慧和基层勇气相结合。


  行政和政治等体制改革需要并举


  指出从政治体制方面考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财政预算公开、加快推进官员财产公开、司法公开、并以行政范围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为重点,深化部门体制改革。只有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建立的公共财政制度,才能强化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只有改变地方政府的“增长主义”倾向,才能建立起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从法律制度方面考虑,法制能建立“倒逼”机制。这些年改革推动来自社会主体呼声的案例已经很多,许多原来想都想不到的改革,比如实行信息公开,“倒逼”机制就很有效。


  国有资本进与退需要有清晰边界


  蓝皮书表示国企大体上可以分为功能性同企和竞争性国企两种类型。功能性国企包括供水电油气、公交地铁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从事重要资源开发的企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企业。对这些企业要加强市场化的内部改革、完善出资人管理并加强行业性的社会监督,使它们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公众。而对竞争性国企而言,需要依托资本市场进行公众公司改革。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最终的体制模式将是干干净净的公众公司,完全按照资本市场的要求和规则运作。如此划分,相对2006年12月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的七大控制性产业而言,更进一步。实质上,总体上国有资本要以公益为主导,逐步调整战略布局,国有资本更多向公共、安全、中长期控制性资源等领域配置。另外,对于确实有必要保留在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要提高收租分红比例,并将收租分红收益主要投入社会公益领域,并尽快将国有资本纳入全口径财政预算体系。


  完善《反垄断法》并提升专业性


  蓝皮书指出完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是改善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必须解决的紧迫问题。《反垄断法》的出台,尽管填补了我国在行政性垄断立法领域的空白,但立法存在滞后性、可操作性差、条款不细、跟不上行政改革形势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了现实执法效果。《反垄断法》应当由专门部门专责执法,动态将形势变化导致的最新政策转化成法律形式固定在法律条款,并特别注重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由于行政性垄断通常与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有关,也应当尽快修订行政法。此外,进一步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国企法》《国家投资法》等,不仅仅要注重立法,更着重于可操作性,如何严格执行,维护法律权威尊严。(实习记者 陈天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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