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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近日发布了《中国民间组织报告蓝皮书(2013)》。在谈到官办社团组织强烈的行政色彩时,“蓝皮书”以中国红十字会频遭网民抵制为例,发出了“官办社团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的改革刻不容缓”的呼吁。
应当说,这并不是一个新问题,社科院也没有给出新答案。长期以来,我们的社会权被行政权所遮蔽,社会管理由政府全权负责,社会组织也由行政机关具体掌控。迄今为止,我们甚至还没有一部“社会管理法”、“社会自治法”或是“社会组织法”。现有几部相关法规多为条例,立法层级较低,且主要局限在登记管理上,而且遵循的也是“大政府小社会”的政府管控模式。比如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注册时,被要求必须先找到一“业务主管单位”,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婆婆”。而且这个“婆婆”还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如果这些相当级别的行政机关无意将某个提出申请的社会团体“迎娶过门”,这个社会团体便不能在法律上完成注册。
社会团体并不属于行政机关,强行要求行政机关对社会团体进行“业务主管”,不但管死了社会,也伤害了公民参与社会自治的热情。按说官办社团的“去行政化”应是大势所趋,改革也当顺理成章。但由于社会团体的“官办”性质,行政主管单位往往可以透过社会团体坐享庞大的部门利益。而社会团体的管理人员,也可以透过“行政化”捞取行政资本。在一个“官本位”的社会里,习惯了行政荫蔽的社会团体对“去行政化”改革并无意推动,这正是“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还难”。
改革再难,也得前行。因为别无选择。今年3月出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也能找到这样的表述,“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总结这段话的含义,就是要加快官办社团的“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
官办组织“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意味着对行政部门和社团管理者既得利益的剥夺,理当正视它的困难。依托行政机关来推动“去行政化”,注定前路崎岖。如果行政权无意于“该放手时就放手”,那么扶持民间团体,并逐渐停止向官办社团的输血,或是一个现实的选择。也只有通过营造一个公开公平的社会组织竞争平台,才能让那些官办团体从政府的襁褓中醒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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