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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发展蓝皮书》指出——
在探索中正确处理司法的政治属性与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
中国网8月5日讯 2013年8月5日,由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举办的《中国政治发展报告》2013年新书发布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报告厅第一会议室举行。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我国宪法中的明确规定,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原则。在我国的政治结构中,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并不等同于西方的司法独立,我国的司法权力在政治上要服从党委结构的领导,在法律上要对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负责。这种政治结构所决定的司法权力空间中,必然会发生如何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力的同时处理司法机关与党、与人大、与行政的关系的问题,目前来看,还没有探索出一个妥善处理司法与其他方面关系(党领导、人大监督、行政干预等)的适当模式。而且就司法制度的整体发展来看,中央的部署和推动是司法制度发展的核心力量。就2012年的经验来说,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调坚持的“能动司法”理念来源于“服务大局”的政治需要;强调审判管理、推行案件管理主要是对中央关于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回应;全体审判系统强调实施的“调解优先”原则来源于中央关于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司法系统中开展的防治涉诉信访工作则来源于中央一直以来关于信访工作的要求,特别是关于2012年召开十八大维稳安保的要求;等等。
在未来的司法制度发展中,如何实现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使司法保持客观公正,这是摆在司法制度发展乃至政治体制改革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我们认为,司法的政治属性的实现,除了直接涉及政治利益的案件可以对政治需求予以直接回应以外,应主要依靠在法律技术下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以维护其所代表的政治结构的正当性。在执政党以及政治领导层深谙司法规律的基础上,政治对司法的影响应该是间接的,司法对于政治的回应应该是有技巧的。在当前中国,政治发展对于司法制度发展的巨大的推动作用,很多成绩都是在中央的直接“保驾护航”下实现的,透过政治推行法治是转型社会和中国特色背景下的现实路径,但是这种现象和模式,应该在未来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有所改观,需要决策层在认同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积极策划、稳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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