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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版《法治蓝皮书》】和讯:社科院法治蓝皮书:建议司法改革充分听取民众意见
来源:和讯  作者:本网转载   发布时间:2015-03-19

  “2015年是司法改革不断深化、攻坚克难的关键之年,我们期待2015年的司法改革能够在中央的顶层设计安排下循序渐进地、积极稳妥地扩大试点,全面推开,特别是社会公众关注的一些领域、一些问题能够取得突破。”3月18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在《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法治蓝皮书)2015》(下称《报告》)、《地方法治蓝皮书(2014)》和《四川法治蓝皮书(2015)》发布暨中国法治发展与展望研讨会上表示。

  《报告》提出,2014年的司法改革稳步推进、人权保障显著增强,未来应摒弃司法改革神秘色彩,充分听取民众意见。

  “2014年,司法改革方案这一关系重大的文件从起草,到论证,甚至到出台,都处于秘而不宣的状态,各试点法院讳莫如深、避而不谈,一项本应由全民参与讨论并广泛听取各界尤其是基层法官诉求的工作,最终只是由少数人捉刀拟定。” 《报告》主编、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田禾分析,这种神神秘秘、闭门造车的改革方法应当摒弃,因为其直接关系到相关改革能否最终落地,而这都有待在2015年加以逐步验证。

  司法改革的四个建议

  《报告》指出,新一轮司法改革试点尚处于尝试阶段,既需要与现行制度磨合,也需要构建有利于改革的配套措施,尤其是对体制性问题的触碰是本轮司法改革不得不面对的改革路径。因此,对今后司法改革提出四个建议。

  首先,改革措施与现行法的协调,走依法改革之路。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解释,本次司法改革将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交由省级层面管理,这与《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定了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检察长由同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制度相冲突。

  陈卫东建议,修改以上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改为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两院报告的票决制改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罢免制。同时,《公务员法》 也应作相关修改,将法官、检察官从公务员队伍中分离,使其脱离行政部门管理。

  其次,处理好省院统管的后续配套问题。省级统管之后,应注重避免司法行政化,对省级统管进行制约就是要对其进行民主监督,应提倡司法行政的民主化,避免采用传统集权的方式,尽可能把遴选权、提名权、任免权分散行使。

  陈卫东介绍,对此项改革,一些基层司法机关领导仍对统一管理之后是否能够及时足额保障办案经费表示担忧,因此建议给地方司法机关以充分的人财物保障。

  第三,提升法官个体的审判职业能力,权责真正匹配。逐步削减不必要的审批、请示等违反司法自身规律的环节、机制,并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职权监督,避免法官、检察官滥用职权。

  同时,兼顾好员额制与办案工作量。在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下,在优化司法职业队伍的同时,对于与日俱增的办案压力,应设置缓冲机制,避免办案压力过大带来的种种不利后果。

  司法公开面临的五个选择困境

  《报告》指出,发展到纵深阶段的司法公开陷入了选择困境,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是选择内部公开还是外部公开,集中公开还是分散公开,网站定位于公开还是宣传,是免费公开还是坐地收费,如何划清公开与例外的界限?

  田禾介绍,调研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些司法公开文件并未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仅限于法院系统内部传达。这些文件虽然是指导司法机关的操作规范,然而司法公开文件不应当是简单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司法公开本身就关涉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如果文件不公开,司法公开具体落实得如何,有没有完全按照规定动作执行,外界无从监督。

  田禾指出,中国司法透明度要进一步提升,必须解决好司法公开平台建设是遵循集中建设还是分散建设模式的问题。首先,要根据司法信息的类别区分集中公开还是分散公开。其次,对于实行全国集中公开的司法信息,则不必重复上传至本院网站或局部集中公开平台,只需要在本院网站上添加相应的链接就可以了,但前提是全国司法公开专项信息平台本身设计要科学。

  《报告》指出,免费与创收之间的矛盾是中国司法公开遭遇的深层次问题。创收直接阻碍了信息公开,而且限制了司法信息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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