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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首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刚刚公布的《决定》反映出一些新的重要信号,社会各界都对《决定》进行了积极而深入的解读,请问您认为《决定》的最大亮点是什么?
俞可平: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决定,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既包括了立法、行政、司法的内容,也包括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内容;既涉及了法律体制,也涉及了法治观念和法治队伍;既论及了国家的法律制度,也论及了党内法规和社会组织的行规章程,所以,亮点很多,大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各自发现最大的亮点。在我看来,这个《决定》的最大亮点,就是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个总目标的确立,一方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方向,使各项工作有了总的抓手;另一方面又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相衔接,从而朝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我一直认为,法治既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要素,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要素。没有现代的法治体系,就没有现代的国家治理体系;没有法治,就没有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记者:如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高国家治理的能力?
俞可平:从大的方面来说,主要应做到以下六点:第一,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冲破不合时宜的旧观念的束缚。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有利于两个“百年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利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第二,既要继承发扬我国传统治国理政的历史经验,也要学习借鉴国外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有益经验。第三,加强顶层设计,从战略上谋划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第四,总结地方治理改革创新经验,及时将地方治理创新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国家制度。浙江有很多很好的改革创新经验,应当及时总结推广。第五,坚决破除阻碍社会进步的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国家治理体制。第六,破除官本位观念,消除官本主义流毒。
记者:您是国内最早提出“善治”概念的学者之一,这次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重要论断,应当如何理解?
俞可平:“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这一论断,切中了国家治理的要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依托,就是现代的国家法治体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现代的国家法治体系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素。其一,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其根本功能是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国家的法律体系必须最大限度地体现和反映民意,这是现代国家法治体系的合法性基础。其二,国家必须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各类组织、各个群体和全体公民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和社会行为均有基本的法律规范可遵循。特别是公共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法无授权不可为。其三,国家的法律体系不仅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还必须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换言之,国家的法律必须是良法,而非恶法,能够反映社会的客观需要,体现公平正义的根本原则,有效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其四,宪法和法律是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也是法治的本质意义,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实质所在。
《论国家治理现代化(修订版)》即将于2015年3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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