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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伏瞻
    谢伏瞻,中国社会科学院原院长、党组书记,学部委员,学...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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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观点

中部地区资源性产品输出地利益补偿存在较大缺失,资源性产品输出和输入地利益补偿机制亟待构建与完善
——《山西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研究报告(2014)》
来源:山西蓝皮书  作者: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4-05-23

  近日,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第四本系列蓝皮书《山西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报告(2014)》出版发行。该书顺应国内外环境变化的客观趋势,适应山西转型跨越发展之需,突出“全面深化改革•转型综改试验”这一年度研究主题,敏锐地抓住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下山西转型综改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紧密结合山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转变,对各领域的重点任务、战略选择及实现路径等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分析研究,提出了具有理论支撑的可操作性政策建议。

  蓝皮书指出,中部地区是我国煤炭、电力、农产品、水等资源性产品的重要输出地,以中部地区为主体的资源输出及以东部地区为主体的资源输入格局形成。但是现行的利益补偿存在较多问题,各方在资源性产品利益补偿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晰,也未明确规定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导致市场补偿不足,利益补偿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资源性产品价格体系不合理,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不完善;中央与地方收益分配不合理,地方政府负担过重;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善,资源归属地生态环境恶化;资源归属地居民利益被忽视,“资源性贫困”不断加剧;法律体系不健全,规范与监督有效性不足。总之,中部地区资源性产品输出地利益补偿机制的缺失,导致中部地区“资源性贫困”日渐加剧,区域经济发展失衡状况不断恶化,严重阻碍了资源型地区结构均衡发展,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中部地区资源性产品输出和输入地利益补偿机制构建问题,建议在价值补偿、区域援助、生态补偿、社会保障、法律等五个方面、六个角度加快构建资源性产品输出和输入地利益补偿机制:

  一是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优化资源行业市场结构,建立市场化的资源性产品定价机制,全面推进资源性产品资产化管理,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资源市场体系,加快推进利益补偿机制市场化建设进程;

  二是深化资源性产品税费制度改革,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理顺利益分配关系,使地方政府事权财权相匹配,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主体作用,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创新,加快构建科学有效的资源价值补偿机制;

  三是完善接替产业发展促进思路,健全接替产业发展机制,积蓄区域经济持续发展动力,开创多方支持的衰退产业援助局面,全面深化协调联动的区域援助补偿机制,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发展;

  四是明确政府和企业补偿主体责任,推进环境税费制度改革,建立绿色GDP考核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渠道,着力构建“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机制;

  五是法定资源优先受惠权,提高居民参与当地资源开发的程度,切实保障资源地居民根本权益,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督促企业承担环保社会责任,建立公平稳定的利益补偿社会保障机制;

  六是完善现行利益补偿法律制度,明确规定省、市、县主管部门及财政、价格、审计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利益补偿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合理的利益补偿法律机制。

  (参见《山西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研究报告(2014)》p2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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