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书观点
由教育部区域和国别研究培育基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加拿大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加拿大蓝皮书《加拿大发展报告(2014)》发布会在广州举行。
蓝皮书指出,加拿大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全球享有盛名。在监管机构方面,加拿大建立强而有力的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全面负责联邦层面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立法方面,加拿大已通过新的食品安全法,该法的核心条款预计将于2015年初正式实施。该法全面整合和提升了现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保证加拿大食品的安全性和加拿大食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在食品安全合作治理方面,加拿大在食品企业的自我规制、食品安全消费者教育、非政府组织参与治理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具有创新性的实践。
2012年,加拿大通过《加拿大食品安全法》,该法预计于2015年初整体实施。在接下来的两年中,CFIA将与消费者团体和行业开展合作,以制定实施条例和具体措施来支持《加拿大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该法核心条款体现如下。
第一,简化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增强不同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实现整个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加拿大食品安全法》整合了加拿大先前的四个重要的食品安全法律,其他15部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均做相应修订。
第二,扩展“禁止行为”的范围,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高法律处罚力度。在《食品与药品法》与《加拿大食品检验机构法》规定的“禁止行为”基础上,增加了规定“欺诈”“篡改”“传播错误或误导性信息”等行为的条款。对违反该法者处以重罚或刑事判决。
第三,明确并进一步加强检查员的权力。为执行《加拿大食品安全法》,检查员在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有权进入属该法规制的某行为实施地或物品所在地,进行检查、检验或提取样本等;检查员有权查封、扣押其有合理依据认为违背该法的物品。但如果检查员需要进入的场地属私人居所,其在未获得居住人同意或搜查令的情况下无权进入。
第四,强化对进口食品的监管。在原有法律规定禁止一切可能不安全的食品进入加拿大的基础上,《加拿大食品安全法》增加了要求进口商(包括个人和企业)登记和取得许可的条款,并将登记和(或)取得许可作为进出口某些规定的食品的前提条件。
第五,延续了《加拿大农产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制度,创设内部审查机制。该仲裁委员会的成员由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部长指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任。但任期内需操行良好,否则可由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部长有理由撤换。
(见《加拿大发展报告(2014)》B14,第223-229页。)
0 人参与 0 条评论(查看)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