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书观点
2014年5月9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承办的《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4)》发布会在京召开。
蓝皮书指出,由于中国的金融体系仍然是银行业主导的,银行体系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必然性,为此,银行体系之内的非传统信用创造环节即同业业务是未来监管的重点。
第一,应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规范与鼓励引导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金融监管当局有必要从金融体系发展和融资多元化的角度来科学地认识同业业务的发展趋势和风险。金融管理当局应该充分认识到同业业务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做到疏堵并举、以疏为主,鼓励、规范与引导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以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和多元化融资体系,推动金融结构由“银行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
第二,应尽快提高同业业务的标准化和透明度。中间业务和同业拆借等业务由于标准化程度高、信息较为透明,其风险并不突出。而风险较大的变相拓展存款、同业代付和买入返售的风险根源在于其不透明性。监管当局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禁止相关业务,而应该以信息透明来化解同业业务中的金融风险。通过提高信息透明度来内部消化和缓释风险,可能要比外部监管更为有效。监管当局应以标准化、透明度作为规范和加强同业业务管理的抓手,健全相关考核和监管机制,引导其在规范的基础上稳健发展。
第三,应将同业业务纳入统一授信体系,并适当考虑资本金和风险拨备要求。由于同业业务中存在类信贷业务,因此适当提出资本金和风险拨备要求是合理的。但在具体操作上存在如下一些争议:一是否将同业纳入全行的统一授信体系;二是否根据“穿透原则”参照一般贷款要求资本金和风险拨备;三是否适用于所有同业业务类别。笔者认为,将同业业务纳入统一授信体系是合理且能够实现的,目前有部分银行已经如此行事。但在资本金和风险拨备要求方面,应该对同业业务特别是非传统融资业务进行分类管理。针对非标准债权类资产的不同类别,应适用不同的资本金和风险拨备,且其水平可以低于一般性贷款。事实上,目前已经有商业银行对同业业务进行风险计提,例如根据不同非标资产的类别,按照0.25%~1%的不等比例计提风险拨备。2014年初,业界流传的国务院107号文,针对银行同业业务提出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提资本和拨备,合理控制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程度”的要求,这反映了监管当局为将同业业务纳入统一授信体系出台了应对策略。
第四,应进一步完善金融统计和会计制度,以更全面、更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行为。不仅要全面改革农村信用社等机构的旧标准会计制度,同时也需要完善同业业务的会计处置方式。一是有利于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表细目化管理、期限及流动性管控;二是有利于金融监管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银行体系的信用扩张机制;三是有利于降低银行体系以及金融体系内部的信息不透明度;四是有利于更加有效地执行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货币政策。
(参见《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4)》p26-2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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