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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版《法治蓝皮书》:规范工业园区需要顶层设计
来源:法治蓝皮书  作者: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4-02-24


       2014年2月24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2014年《法治蓝皮书》发布暨中国法治发展与展望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法治蓝皮书指出,随着工业园区在中国迅速发展,规范工业园区需要顶层设计。20世纪80年代以来,工业园区在中国呈爆炸性增长趋势,工业园区在中国吸收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扩大对外贸易、促进产业集聚和工业发展、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中有效发挥了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工业园区成为中国吸引外资、发展经济以及加强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方式。园区的经济发展优化了中国的产业结构,提高了中国产品的竞争力,提升了中国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了中国的对外贸易,扩大了中国全社会的就业率,最终带动了区域经济的活跃与发展。

       法治蓝皮书指出,当前,中国的工业园区类型多样,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这些工业园区有着如下特点。

       一是,各工业园区均包含有核心性政策优惠。工业园区为投资和投资者提供了平等待遇和优惠措施;入园企业能够享受税收(包括免征关税、公司所得税减免和增值税退税等)、土地、投资、外汇与金融、贸易进出口、海关、商检、行政审批和人才引进(包括户籍)等优惠和扶持措施;除了生产和加工以外,部分工业园区还拓宽了如仓储、运输、信息等商业和专业化服务领域;工业园区也为不同的投资与投资者提供了较好的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这些优惠措施推动了园区内直接投资的竞争力,减少商业准入和运营成本。

       二是,工业园区开发投资主体多元化,但通常由企业进行开发。有些工业园区在设立时以地方法规方式明文规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园区进行开发。以广州市为例,《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规定,开发区内土地开发及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兴建采取由开发区兴建或与广州市有关部门共同兴建、投资者与开发区及其企业合资或合作兴建以及投资者成片开发等三种方式。又如,《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8条规定,开发区公司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负责本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房产经营,协助投资者兴办企业,并帮助联系水、电、气、通信等公用设施的供应工作。再如,2012年7月施行的《贵州省开发区条例》第19条规定,开发区可以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开发实体进行招商开发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实践中,中国在建、运营的物流园区多数也是由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建设和开发。

       三是,政府在工业园区实施行政管理权。以北京市和上海市为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8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6条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外国投资工作的部门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对开发区行使组织管理职能。

       治蓝皮书指出,全国各地遍地开花的工业园区发展模式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在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立法;工业园区统计口径不一,统计数据缺失;部分工业园企业空心化、违规违法圈地现象突出、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严重以及环境保护不达标等。

       法治蓝皮书建议,应完善制度,保障工业园区的健康发展。例如,国家层面加快制定《工业园区条例》,促进工业园区的依法管理;设立国务院工业园区协调机构,管理工业园区的设立、规划及统计备案;制定《工业园区发展最佳实践指南》,为发展工业园区经济提供经验指导;加强环境立法和执法,依法规范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开发和运营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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