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书观点
蓝皮书指出,住房公积金在制度设计和操作执行中的公平性问题日益凸显,主要表现为制度覆盖和缴存、使用等方面的不公平。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存在的问题,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3个多月的时间,在扬州市范围内开展了住房公积金“保底”“提低”“限高”专项调研。
(1)扬州没有“天价公积金”。全面调查反映,扬州市各行业、单位中没有类似媒体报道的每月缴纳万元以上、年缴纳10万元以上的违规超额缴存情况。
(2)扬州没有一例超最高标准2688元/月缴存的单位和个人。由此也反映出扬州市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执行省控高规定是严格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从信息系统上采取限高措施,超过最高标准缴存的,信息系统不予支持,业务无法办理,有效控制了超额缴存。
(3)县(市)与城区月平均缴存额基本均衡。扬州市平均月缴存额为613.4元,市区(包括城区、邗江区、江都区)与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三地平均水平基本相当。但区与区比较差距较大,江都区平均650元,城区640元,但邗江区512元,比江都区平均少138元,且低于宝应县、高邮市等地。邗江区经济发展水平总体高于宝应、高邮等地,但由于经济结构中民营企业较多,缴存标准低,影响了平均缴存水平。
(4)行业之间缴存有差距,但没有媒体上披露的其他地区差距那么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高于扬州市平均缴存水平,其他缴存单位均低于扬州市平均缴存水平。平均缴存水平最高的机关单位是1121.3元,是最低社会团体265.9元的4倍。同样是企业,国有企业是民营(私营)企业的2.8倍,是外资、合资企业的2倍。
(5)最低缴存额以下的单位占有一定比例。扬州市平均占14.3%,江都区占比最高(21.6%),在扬州市住房公积金份额占比最大的城区为16.6%。调查发现,在最低缴存额以下的单位中,也有极少数只为职工缴纳10多元的情况,但不是普遍现象,更不能把最高缴存标准与这种非正常的低额缴存相比较来反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差异情况。
(6)最低缴存额至当地平均缴存水平的比例占大多数。处于这一区域缴存水平的单位扬州市平均占43.1%,邗江区最高,占65.3%。
(参见《扬州蓝皮书:扬州经济社会发展报告(2013)》p391-39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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