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书观点
1.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有关公共服务的政策主要是靠行政力量推进,缺少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在宏观的宪法层面没有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力支撑,缺少原则性的规范;另一方面,在微观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立法中,缺少具体的法律约束。法治的缺失不仅让公民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而且还会助长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成为阻挡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的一大障碍。在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中,政府既是供给者,又是决策者和监督者,缺少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缺乏足够的透明度,所以很难对公共服务提供的内容、质量和效率等进行考核,也很难应对和解决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出现的资源分配不均衡现象,极容易造成公共服务提供和需求相脱节、公共服务均等化差距扩大等情况。
长期以来,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导向以及政府绩效考核中对经济发展的过度重视导致政府财政支出重视经济发展忽视基本公共服务,反映在财政制度上是财政支出多集中在经济发展和行政成本之中,而改善百姓民生的公共服务支出则相对较少,未能形成基本公共服务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支持体系。另外,由于财政转移支付体制的不完善,因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和现行财政体制下纵向财力失衡带来的地区间财政收入差距问题就无法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得到有效解决,这就制约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地区间的差距。
2.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不够均衡
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共服务地区间发展不均衡,包括城乡间不均衡、区域间不均衡。二是各类基本服务之间资源配置的不均衡,主要表现为重视教育、卫生问题,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问题相对严峻。 三是公共服务配置群体间的不均衡。
第一,基本公共服务地区间发展不均衡。
城乡间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大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性的主要表现。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化体制的存在,国家在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投入实行城镇和农村两套不同的制度,虽然这是基于当前我国城乡差距的实际情况,也可以基本满足城乡居民的不同需求,但是,城乡居民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内容、范围和标准上的明显差异,仍旧使得农村成为基本公共服务的薄弱环节。
财政收入是保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受我国区域发展战略的影响,我国东部地区的财政收入要远高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其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最高,而且在区域经济差距不断拉大的情况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差距也在扩大;在财政收入水平低和转移支付制度不健全的影响下,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公共服务水平相对比较低。近些年来,我国强调“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但是这些战略的主要侧重点是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对社会层面的民生问题关注度比较低,我国各地区之间的公共服务水平仍有比较大的差距。
第二,各类基本服务之间资源配置的不均衡。
当前,“上学难、看病难”等社会热点问题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也是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因此国家在教育和医疗两个领域的投入也比较高,而环境保护和文化等领域的投入则相对较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我国不同地区居民对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也存在着差异,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东部地区对环境保护、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需求明显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公共服务之间资源配置的不均衡问题比较明显。
第三,不同群体之间享受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群体间差距主要体现在垄断型行业和机关单位及部分企业员工享受的公共服务水平远远高于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农民工等社会底层人员,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以身份为基础划分确定享有的权利、待遇和服务的体制还没有改变,另一方面是因为缺乏明确的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故处于社会底层的公民享受到的公共服务水平较低。
参见《政治发展蓝皮书:中国政治发展报告(2013)》P312-31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7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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