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书观点
“十一五”时期末,北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比“十五”期末提高153%,到2011年和2012年,农村低保最低标准进一步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和380元。“十五”时期末,北京市农村低保对象大约有7万人,到“十一五”时期末,农村低保对象增加到8.2万人,目前大致稳定在这一水平,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与2011年相比较,2012年各涉农区县农村低保标准普遍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平均标准从每人每月383元上升到463元,同时各区县之间的水平差异有所缩小,均等化程度上升。
北京市各区县名义农村低保标准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位于城市功能拓展区的朝阳、丰台、海淀三个区的名义农村低保标准普遍高于各区县平均标准;除顺义区之外,位于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区的各区县的名义农村低保标准普遍低于各区县平均标准。虽然位于城市功能拓展区的朝阳、丰台、海淀各区的名义农村低保标准水平高于位于城市发展新区、生态涵养区的其他区县,但其消费保障比率——特别是食品消费保障比率——却低于后者,即前者较高的名义农村低保标准线对于低保对象生活消费的保障力度反而要弱于后者。
北京市各区县所制定的名义农村低保标准线大体上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相匹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各区县的名义农村低保标准也较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的各区县的名义农村低保标准也较低;此外,丰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其名义农村低保标准也达到了和经济较为发达的朝阳、海淀两区相等的水平。
根据以上研究结果,可以发现,考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各区域之间的最低生活保障力度差异,不能仅看各区域名义低保标准水平,更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致力于保障低收入贫困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及发展权的这一目标,考察其对低收入贫困群体生活消费水平的真实保障程度。当前,北京市正在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一体化为目标,大力推进全面小康型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体到城乡低保救助体系建设工作中,应当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现低保救助标准设置的科学化和公平化。
(参见《北京公共服务发展报告(2012~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3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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