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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法治蓝皮书》:提高透明度是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提高其公信力的关键所在 透明度低、公开避重就轻制约政府采购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  作者:本网编辑   发布时间:2013-02-25

    2013年2月25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 “2013年《法治蓝皮书》发布暨中国法治发展与展望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法治蓝皮书指出,公开透明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本,也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但当前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水平还亟待提高。

 

    法治蓝皮书指出,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平台不统一。首先,指定的纸质媒体不一致。财政部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指定《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等作为发布媒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则依据《招标投标法》,在《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指定了《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等作为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其次,指定的网络发布平台不一致。目前授权公开政府协议供货信息的政府采购网站有三家,一是财政部主办的“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二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办的“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三是“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受此影响,地方政府往往同时运行财政厅(局)主办的“XXX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中心主办的“XXX政府采购中心网”。多家平台共存的格局并未实现其相互配合促进公开,反而出现公开途径不统一、内容和更新速度不统一、政府采购信息不统一的情形,人为地增加了获取信息与监督的难度。

 

    法治蓝皮书指出,政府采购信息的主动公开避重就轻问题比较突出。26个省、直辖市中,仅有2个省在其政府采购网站上主动公开了协议供货有效成交记录,中央部委、个别省和直辖市的协议供货成交公告均不提供或不同时提供采购的商品型号、具体配置和对应单价等关键信息,无法据此对协议供货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判断。有的中标公告只公布商品型号和配置、告知总中标金额,却不公布采购数量和单价。还有的以采购特供商品为由,不提供商品的配置和品级。这些做法都有规避监督之嫌,影响到公开效果。

 

    法治蓝皮书指出,政府采购信息的依申请公开依然阻力重重。首先,违法要求提供申请目的和用途并承诺不向媒体公开。有6家地方政府要求申请者进一步提供信息公开的目的和用途,并承诺不向媒体公开。其次,拒绝公开的比例较高。26个省、直辖市中,有13个在反馈中明确表示拒绝,其中,有3个称因为协议供货成交记录涉及商业秘密,不便公开;另外10个称财政主管机关不掌握协议采购的信息。

 

    法治蓝皮书建议,在理顺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统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媒介,方便公众获取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的要求,准确全面地公开采购结果、采购商品型号、商品配置、采购数量、成交单价等信息。还应当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界限,杜绝滥用商业秘密等理由拒绝公开的情况,并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督和问责,强化其公开意识,提升其公开水平。

 

    (以上内容参见《法治蓝皮书 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1(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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