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书观点
2013年2月25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 “2013年《法治蓝皮书》发布暨中国法治发展与展望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并发布了首个中国检务透明度指数度报告,指出检务公开成效初显,检察活动的公开项目逐步增多、公开渠道不断丰富、公开力度日益加大,但检察机关信息化水平低、公开实效不佳,制约检务公开水平。
1.检务公开日渐受到重视。绝大多数检察机关对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检务公开已受到检察系统内外的广泛认同,提高检察机关透明度已成大势所趋。在26个省级人民检察院中,已有22个建有网站,网站建设率达到84.6%;在43个较大的市人民检察院中,有32个建有网站,网站建设率达到74.4%。
2.制度建设成绩斐然。制度建设对于检务公开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支撑作用。已有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出台了关于检务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对检务公开的原则、内容、职责分工、方式、组织领导、考核监督等予以明确规定;并成立了检务公开领导小组或类似机构,建立公开小组的例会制度和定期通告工作制度,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经费保障等机制。
3.公开形式不断丰富。检察机关通过检务公开大厅、电视报纸、电子信息屏、网站、微博等传统与现代方式相结合的方式,推动检务公开工作。不少检察机关建立了集案件查询、业务咨询、控申接待、律师会见阅卷、检察长接访等功能于一身的“检务公开大厅”平台,有力化解了检察院“门难进”的问题。检察开放日、检察长接待日、新闻发布会等活动日渐频繁和常态化。不少检察院积极利用Web2.0等新兴技术,在正义网、新浪、搜狐等网站开通微博,一些检察官也开通其个人的实名认证微博。
4.地方创新多有亮点。在现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的框架内,一些地方检察院积极推进,并进行了一些创新。有的检察院网站提供了网上点名预约接访、QQ接访、视频接访、律师预约等服务;有检察院在网上主动公开起诉书全文,并网上主动公开正在办理的案件的嫌疑人姓名、案件类型、处理阶段、案由、日期和办案单位,将检务公开向前推进一大步。
法治蓝皮书指出,形式公开、实质不公开,对内公开、对外不公开,制度公开、活动不公开,公开项目不全面,公开深度不彻底,公开持续性不足等现象普遍存在,公开的有效性不足,及时性缺乏,针对性不强。“雷声大、雨点小”,在运动式的推进模式下,难以做到常态运行,人民群众的公开需求远未得到满足。
1. 信息化水平不高。仍有4个省级检察院和10个较大的市人民检察院尚未开通官方网站。不少检察院的官方网站处于不稳定状态,或时不时无法打开,或点击链接后居然进入商业广告页面。网站照搬现象严重,栏目设置问题重重,互动性较差。
2.有效性不足。检察院网站给人以强烈的“不务正业”之观感。检察院网站公开的内容,无关痛痒者多,有用信息稀少;外观上看内容丰富,但大量内容与社会公众并无多少关系,浪费了宝贵的官网资源。大多数检察院网站都充斥着大量的无关信息、无用信息。从领导活动动态,到历史掌故、书法、摄影、绘画乃至羽毛球赛,再到一般政治社会经济新闻,大有喧宾夺主之势。而具体到检务信息的公开却乏善可陈。如,仅有34.6%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提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程序,而较大的市则更低至20.9%。
3.针对性不强。一些检察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实施检务公开过程中避重就轻,真正重要、群众需求强烈的事项往往秘而不宣乃至刻意隐瞒。当事人迫切需要的办事须知、流程图、权利义务告知等信息,并未成为检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如,仅有15.38%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和2.32%的较大的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网站提供监所检察工作流程和收监交付执行的罪犯、收监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押人员、劳教人员权利、义务;仅有7.69%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和2.32%的较大的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网站提供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的办案流程图。与当事人有着直接关联的案件进程、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公告、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公告等项目的公开均是屈指可数,公开检察建议书的根本没有。
4.及时性缺乏。不少检察院网站更新不及时,个别栏目甚至多年未更新。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后,2010年11月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已经取代了2000年11月6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但是,仍有一些检察院网站依然以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已被废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作为刑事赔偿的依据,并据以明确刑事赔偿的受案范围、立案条件、处理程序和流程,可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5. 个别地方存在倒退。极个别检察院朝令夕改,在建立网站并运行一段时间后,居然将网站关闭;或者转为内网,不再对社会公众公开;或者将与社会公众有关的内容大幅削减。
法治蓝皮书指出,检务公开实效不佳的背后,是诸多因素的制约。
1.法律依据缺乏。虽然检务公开有着《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的一般原则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有一些司法文件推动检务公开,但是总体上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操作性不强。
2.领导体制不畅。各检察院普遍没有统一的组织领导体制,实践中或由政治部门负责,或由纪检部门、监察部门负责,或由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织上,往往缺乏相关知识和统筹协调能力。
3. 奖惩机制缺失。中国检务公开的推行,仍处于一般号召和鼓励阶段,主要依靠领导成员、工作人员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使得一些检察院工作人员将检务公开视为上级交办的任务,实施检务公开只是应付文件通知和上级检查而已。
4.认识误区严重。有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或将检察保密工作与检务公开工作对立起来,或认为检务工作与己无关,或担心公开影响到检务活动的正常展开,影响到部分检察职能行使的保密需要,主动公开还是仅向当事人公开,对检务网络公开的担忧,或认为仅仅办事大厅公开就已足够,网上公开并无必要。种种认识误区和传统暗箱操作习惯导致思想认识尚未统一,在推行检务公开时犹豫摇摆。
为了推动检务公开,法治蓝皮书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各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树立正确观念,充分意识并着力发挥检务公开的法制宣传、法制监督和权利保障、法制服务等基本功能,以高效便民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将检务公开作为检察院的重要关键工作来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准确、及时、有效地提供各种检务信息。
其次,应尽快制定规范检务公开的法律,从检察系统自我推进的检务公开向人大立法主导的检务公开转变。
再次,改进检务公开体制机制。各级检察院均应当设置检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将检务公开工作列入党组议事日程,使检务公开成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常规动作,并普遍建立定期评议机制、奖惩机制,纳入考评体系。
最后,利用科技强检的契机,应广泛采用现代网络技术,提升检察院信息化水平,提高广大检察官的信息技术运用能力,推行网上案件处理系统,网上侦查指挥、网上教育培训,将网络化融入检察院的各项工作之中。在信息技术普遍应用的基础上,将检务公开与检察信息化有机结合,在不大幅增加检察官的工作量的前提下有效提升检务公开水平。
(以上内容参见《法治蓝皮书 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1(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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