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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伏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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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2)No.5》: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差异悬殊,现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再分配功能不强
来源:  作者:本网编辑   发布时间:2013-02-22

    绿皮书指出,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差距大,而各险种基金原则上自求平衡,因此,各险种的筹资水平也相差悬殊。事实上,筹资水平的差异是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差距的另一种表现而已。按照现行的制度设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医疗保险费用,职工本人一般缴纳工资收入的2.0%,用人单位缴费率原计划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0%左右,实际执行情况是高的地方达到11%左右,低的地方在6%左右,全国各地平均大约在8%左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采用定额筹集方式,家庭或个人缴费与政府财政补贴相结合。按2000年不变价格计算,2010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筹资水平是人均1331.61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筹资为126.24元,前者是后者的10倍以上。

 

    更值得注意的是,人均筹资水平差距的缩小进度不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基金收入远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虽然基金收入增长速度快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由于起步晚、起点低,在2009年之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的年增长量仅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均基金收入增长量的1/7~1/4,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基金收入额还不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年的人均基金收入增长量多。虽然,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基金收入增长量略微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能否保持这样的趋势尚不确定。

 

    此外,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国家实行财政“分灶吃饭”的体制,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按照行政区划实行地区统筹,即使是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不同地区的筹资水平也有较大差异。这就使得社会医疗保险在不同省区、不同县域之间的筹资水平和享受待遇产生差异。一般情况下,中西部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低于东部地区,且这种筹资水平差异要比地区间的医药成本差异更大,所以东中西部地区之间的社会医疗保障待遇存在着不应有的差距,这就意味着现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对于缩小地区间的收入分配差距贡献不足,甚至有负面效应,也就是说,现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再分配功能不强。

 

(以上内容参见《社会保障绿皮书: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2》,P97~127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9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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