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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伏瞻
    谢伏瞻,中国社会科学院原院长、党组书记,学部委员,学...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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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2)No.5》:追求“公开、公平、公正”成为农村低保制度实施过程中最受重视的目标
来源:  作者:本网编辑   发布时间:2013-02-22

    绿皮书指出,随着保障标准的逐年提高,符合救助资格的家庭数量也水涨船高,不仅甄别贫困人群的难度明显增加,而且由于救助金数额相对于一般农民的收入来说已经变得相当可观,所以“争低保”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很多地方对低保对象的产生过程加以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以确保结果的真实公正。如河南省规定“乡镇政府要对所有申报对象入户调查核实,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申报对象入户抽查率不低于40%”。;安徽省淮南市规定“乡镇在审核时,入户调查率不得低于50%,县区在审批时,入户调查率不得低于20%”。

 

    尽管如此,村干部在社区民主排序的过程中仍然掌握着很多权力。在很多农村地区,青壮年或有一定教育水平的村民常年外出打工,留守农村的老弱病残等群体缺乏参与村委会事务的能力和机会,对低保标准程序的影响非常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村干部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或村民组织被家族和小集团操纵等现象时有发生。目前,多数基层民政部门尚缺乏足够的人力、物力对低保制度的全部瞄准过程进行直接管理。同时,由于村委会被定位为村民民主自治组织,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因而民政部门也无法对其行为进行直接干预。在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低保瞄准的决策权已经上移,由县乡两级民政部门直接接受村民的低保申请并组织核查程序,村委会仅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时才发挥辅助性作用。目前,这种做法已经成为各地改进农村低保制度瞄准机制的一条主要途径。例如,吉林省推行了“两级管理,三级联审”工作机制,将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全部由县、乡两级机构负责”;入户调查和评议工作要“由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工作人员、村(社区)低保专干、居民代表组成‘联合审查组’,共同入户核定申请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及家庭财产、收支情况,共同公开评议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因此,加强对村民组织的监督或回收低保制度的管理权,已经成为各地民政部门努力的方向。

 

    (以上内容参见《社会保障绿皮书: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2》P155~165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9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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