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书观点
2012版《金融监管蓝皮书》:截至2011年12月20日,中国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量逾1.7万款,同比增长102%
来源: 作者:本网编辑
发布时间:2012-06-21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2)》。该书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组织撰写,基地主任胡滨担任主编,基地副主任程炼、基地秘书长尹振涛担任副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5月出版发行。
本次发布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2)》是“金融监管蓝皮书”系列皮书的创刊卷。该书旨在集中、系统、全面、持续地反映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发展和改革进程,为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为金融理论工作者提供研究素材,为监管当局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2)》指出,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及此后相继颁布的《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等一系列文件,全面重构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框架,在强化资本监管标准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定量标准。中国银监会在国际银行业监管改革趋势的基础上,着手制定一系列新型监管工具。第一,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第二,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第三,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第四,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
新监管指标的全面实施从短期来看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不大,但从长期来看,在新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下,商业银行不可避免地面临强烈资本补充需求,促使商业银行逐步从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模式转向质量扩张的内涵式增长模式。新监管工具及标准的全面实施,将使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面临更加复杂的环境,对货币政策工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清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成为重点
2011年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特别是银监会,将清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防范和缓释贷款风险作为工作重点。该蓝皮书预测,随着2011年和2012年银行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集中到期,地方政府平台贷款风险成为银行业备受关注的焦点。
消费金融领域的监管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2011年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相继出台多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分别就信用卡业务、理财产品销售和银信合作业务严格监管,并且启动了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2011年1月13日,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结束了商业银行信用卡经营行为无法可依的历史。对于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经营,防范信用卡欺诈风险,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也有利于信用卡业务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标志着我国信用卡业务监管规章体系的基础框架基本形成。
理财产品和业务监管得到加强
2011年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量,实现历史性突破。截至2011年12月20日,发行数量逾1.7万款,同比增长102%。2011年银行理财产品的热销是有其深层的原因及必然。一是,商业银行应对货币政策调控政策的必然选择。二是,受到房地产市场调控、资本市场低迷及负利率等因素的影响,普通储户和投资者需要寻找更加安全、保值及具备较强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同时,发展理财产品还有利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稳步推进和宏观流动性管理,既有利于商业银行的实现战略转型、满足消费者的综合性金融需求,又有利于金融机构为实体经济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
2011年,银监会针对银行理财产品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整顿措施。1月2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在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原则上银信合作贷款余额应当按照每季至少25%的比例予以压缩;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红,直至达到标准。该办法旨在督促商业银行资产转表、信托公司压缩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业务,清理规范银信合作业务,做好风险防控。8月28日,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旨在强化对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在“卖者有责”的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9月30日,银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各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发行短期和超短期、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不得在月末、季末变相调节存贷比等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重点加强对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和合规管理,杜绝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产品。
(以上内容参见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2)》,第30~35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5月出版)
0 人参与 0 条评论(查看)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