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书观点
2012版《法治蓝皮书》:近四成公职人员认可配偶拥有外国国籍,比例高于公众
来源: 作者:本网编辑
发布时间:2012-02-20
2012年2月20日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0(2012)》指出,随着反腐斗争的深入,公职人员中的“裸官”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组对北京、四川、浙江等23个省市的部分公职人员和公众开展的“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法律机制”调查显示:
认同禁止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配偶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数仍然占多数,公职人员占46.4%,超过认可其配偶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7.5个百分点;公众为42.9%,低于公职人员的百分比。
同时,对于公职人员子女是否可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居留权,调查显示,有46.7%的公职人员和39.7%的公众认可公职人员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14.6%的公职人员和15.7%的公众认为所有公职人员的子女都不能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
从数据来看,同意禁止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有39.6%,公众为38%,公众的比例低于公职人员。
《法治蓝皮书》认为,从调研来看,人们对“裸官”现象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改革开放以来,不少公职人员的配偶或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对此,很多人并不觉得欠妥。调研也显示有38.9%的公职人员和34.2%的公众认同这种做法。无论是接受调查的公职人员还是普通民众,都有近1/3的人对公职人员配偶及子女是否应该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认识不清。《法治蓝皮书》认为,对普通民众而言,这当然无可厚非,但对公职人员而言,却并非如此。“裸官”不仅对国家利益和人民具有潜在的危害,而且,一些要害部门的公职人员,其配偶和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将影响中国的政治和政府决策。
同时,《法治蓝皮书》指出,应该承认,不是所有配偶和子女移居海外的公职人员都有腐败问题,但“裸官”无疑是贪腐的高危人群。尽管有关部门针对“裸官”问题出台了各项规定,采取了各种措施,“裸官”的问题仍然难以得到真正解决。“裸官”盛行的原因很复杂,既有认识上的,也有法律和制度上的。
从目前来看,现行制度制裁乏力,大多数规范“裸官”的相关规定都是党的文件或规定,缺乏法律权威性,而且,“裸官”尚不完全是公职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从调研的结果看,许多公职人员对裸官并不反对,因此要将其明确规定为禁止性行为尚有一定的难度。
为此,《法治蓝皮书》指出,要加强对裸官的监管,一方面,应完善立法,制定统一可操作的高位阶公职人员行为准则,规制裸官行为。另一方面,公开透明是监管“裸官”的最好措施。应建立公职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境外的年度公开制度,公开公职人员配偶和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情况。公开的来源可以是公职人员的自我申报,也可以是相关部门的其他资料来源。对配偶及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建立预警档案,知晓其动态。此外,公职人员配偶和子女存款在国外的情况也应当公开。
(以上内容参见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0(2012)》,第340~362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3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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