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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伏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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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版《法治蓝皮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在保障人权和规范职权方面有所改进
来源:  作者:本网编辑   发布时间:2012-02-20
2012年2月20日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0(2012)》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涉及内容广泛,包括辩护、强制措施、证据等基本制度,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且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刑事和解、违法所得没收、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等特别程序的规定。这不仅反映了中国刑事诉讼法治的发展方向,促进了《刑事诉讼法》在权利保障和职权规范方面的进步,同时也为刑事诉讼法进一步适应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的现实需要和法治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做出了积极努力。
其中,在辩护制度方面,修正案通过规定将被追诉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提前至侦查阶段,强化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部分实现了与新《律师法》的衔接,同时修正案还进一步完善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对于看守所不及时安排会见或者会见未被羁押于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2)将现行法规定的“伪证罪”主体修正为“辩护人和其他任何人”,仍存在对辩护律师的执业行为有歧视之嫌;3)保留“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同修正案第14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相矛盾,宜删除此规定以改变侦查依赖审讯的传统方法和遏制刑讯逼供。
在强制措施制度方面,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细化逮捕条件,严格检察院对逮捕、羁押等措施的审查与监督。其中,被追诉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权利保障问题以及职权机关通知被羁押者家属的义务如何正确履行的问题值得关注。
在证据制度方面,修正案对证据的内涵、证据种类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和补充;明确了控方的举证责任;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细化了证明标准,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与证人保护制度。然而对于证据种类采取“封闭式”列举的规定方式是否可取,控方举证责任的例外性规定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是值得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
在侦查程序方面,修正案赋予侦查人员法定的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手段,强化侦查监督。而技术侦查的司法审查程序、期限的设立以及秘密侦查手段如何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在特别程序方面,修正案设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规定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被追诉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及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值得讨论的是该章的名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是否宜改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法原则的基础上如何系统规定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程序法原则的问题。
(以上内容参见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0(2012)》,第97~109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3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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