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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伏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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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版《法治蓝皮书》:民间借贷信用危机频发,加强法律规制刻不容缓
来源:  作者:本网编辑   发布时间:2012-02-20
2012年2月20日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0(2012)》指出,2011年以来,浙江、江苏、福建、河南等省区接连发生民间借贷信用危机,出现了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出有关通知暂时稳定了市场信心,但民间借贷的制度风险问题已然无法回避。当前,加强立法和监管机构主动执法,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高利贷,加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已经刻不容缓。
该蓝皮书认为,在中国现行的金融体系中,民间借贷在信息、交易成本、交易效率以及担保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对经济增长发挥了特殊的补充作用。而且,当前民间借贷的发展已经进入高级阶段,资金供需两旺,表现出交易上的有组织性、连续性、集中性和专业化特征。尤其是在银行信贷收紧的情况下,企业为脱困不得不选择民间借贷,从而导致民间借贷市场异常活跃,借贷利息一路疯涨。
当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由于民间借贷的相关立法滞后于社会实践,相关法律规则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暴露出零散化缺陷。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市场监管缺位,其法律地位陷入尴尬境地。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人民银行予以取缔,一刀切的结果使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陷入尴尬,即便侥幸存在也失去了市场监管。2011年的民间借贷信用危机,正是民间借贷市场监管缺位的直接结果。
该蓝皮书认为,监管立法滞后在实践中不但造成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缺失,而且造成民间借贷利率水平高企,投机盛行,个别地区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六合彩、赌博等非法领域,并有借助黑社会势力暴力追贷的现象出现。民间借贷利率高企,使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明显上升,因高利贷而引发的暴力案件也不断出现。然而,究竟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民间借贷利率受保护的法律边界在哪里,目前在实践中仍然存疑。
为此,该蓝皮书建议,应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主体的监管已经刻不容缓。近年来,《放贷人条例》一直被寄予厚望,就其制度设计而言,在有关市场准入条件、利率以及税收政策等几个主要问题上,应合理吸收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性规定,充分体现宽松、优惠的导向;与此同时,还应明确要求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贷款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等。
(以上内容参见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0(2012)》,第179~191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3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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