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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伏瞻
    谢伏瞻,中国社会科学院原院长、党组书记,学部委员,学...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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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观点

2011年《殡葬绿皮书》:我国多数殡仪馆经营状况堪忧,殡葬服务价格体系亟待重构
来源:  作者:本网编辑   发布时间:2011-04-02
2011年出版的《殡葬绿皮书》指出,除少数大中城市殡仪馆经营状况良好外,我国多数殡仪馆特别是县级殡仪馆经营状况不良。一般而言,殡仪馆收入基本分为四大块,即基本服务收入、选择性服务收入、市场化服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其中,基本服务收入由政府统一定价,而物价部门核定的基本服务收费还是五年前的标准,伴随着近些年来物价的上涨,特别是燃油费的逐年上升,殡葬基本收入部分在全国各殡仪馆均基本处于亏损状态。
 
    经营成本与运营成本日益加大
 
    2011年出版的《殡葬绿皮书》指出,为贯彻落实好减免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费用,各地殡仪馆实施不同层次、类型的丧葬费用减免政策,减免或补贴城乡居民、特别是困难居民的基本殡葬费用。这笔费用大多由殡仪馆自行解决,无疑增加了殡仪馆的负担。
 
    此外,尽管近些年来政府对殡仪设施建设及设备改造升级的投入有所增加,但总体上仍然相对有限。我国多数殡仪馆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经营原则上秉持“保本或微利”原则。如无大的开支,殡仪馆在经营上尚不成大问题。而一旦进行建筑设施的改造以及设备升级,往往需要殡仪馆自行筹备经费。这样一来,将对殡仪馆的收入构成挑战。即使一些大中城市的殡仪馆,也面临这一窘况。
 
    殡仪馆创收多依赖市场化服务
 
    该绿皮书指出,在殡仪馆的各项收入中,由于基础性服务亏损,因此多数殡仪馆只有通过选择性服务,特别是市场化服务来弥补。所谓市场化服务,指的是殡仪馆通过提供的殡葬用品以及一些个性化的礼仪服务。总体来看,盈利的殡仪服务单位,多数在殡仪服务上开展的好,为老百姓所接受。
 
    不过,这一服务的开展受当地经济水平以及民众的认知程度影响明显。在经济条件好的地区,所开展的殡仪服务项目会相对多些,百姓的认可度也高,殡仪馆的收入也随之增加。相反,在经济欠发达或者比较偏远的地区,殡仪服务开展的项目少,即使开展了一些服务项目,由于民众的经济条件有限,殡仪馆经营不景气乃至亏损是比较常见的。
 
    殡葬市场不规范对殡仪馆影响很大
 
    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目前我国的殡葬服务市场尚很不成熟。殡仪馆彼此之间不仅要展开竞争,同时更要面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竞争压力。在部分地区,社会中介组织通过一些非正当手段,向群众兜售殡葬用品,从中获取利润。同时,通过为民众提供殡仪服务的形式,利用殡仪馆场所,从中赚取差额。如此种种,都对殡仪馆的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使殡仪馆的收入受到很大的影响。
 
    经营收入与当地殡葬习俗有关
 
    各地丧葬风俗的不同,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殡葬消费,《殡葬绿皮书(2011)》项目组通过调研指出,在一些地区,民众只是在殡仪馆进行简单火化,其余丧葬消费均在家中完成,这使殡仪馆很难获得利润。
此外,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由于民族成分复杂,火化量有限,当地的殡仪馆更是支撑困难。如云南楚雄市地处高原腹地,有彝族、回族、白族、苗族等28个少数民族,火化率仅为24%,在当地的殡葬形式中所占比重甚小,其他丧葬消费在殡仪馆中也就基本没有了。
 
    殡葬服务价格体系亟待重构
 
    2011年出版的《殡葬绿皮书》指出,殡葬收费是殡葬服务环节的重要环节,也是消费者衡量和评价殡葬服务市场的一个重要指标。消费者对殡葬收费价格的满意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对整个行业的整体印象。
 
    然而,由于受旧有体制的影响,主管部门一直将殡葬收费定位为“事业性收费”,对基本服务消费进行统一定价,而对选择性服务与个性化服务收费则缺乏有效监管,影响到了殡葬业的社会形象。与此同时,殡仪服务单位还被赋予了各种社会公益性责任,无疑使其负担日益加重,但对殡仪服务单位的经营成本与运营负担,相关部门却关注不够。因此,殡葬价格体系不但没有顾及到殡葬服务机构的社会责任,同时也造成了事业单位在竞争中缺乏优势,更使殡葬服务机构出现了“以经营养事业”的窘迫状态。
   
    针对这种现象,《殡葬绿皮书(2011)》指出,重新构建殡葬服务价格体系已非常必要,可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
 
    1、管控基本殡葬服务,实行预算内管理。对于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安放、墓穴租赁费和管理费)等基本丧葬服务继续执行预算内管理,纳入事业性收费,由省(市)价格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价格调整严格执行听证程序。同时,民政部参与价格制定,各省(市)可根据消费水平适当进行调整。逐步实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地方财政对殡葬事业单位基本丧葬服务实行补贴,一方面促进殡葬改革,另一方面推进殡葬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建设,确保殡葬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2、平抑需求性殡葬服务,下放价格审批权。对于遗体冷藏、整容、告别、墓穴续租等群众需要的殡葬服务项目可以将制定权下放给各省(市)民政厅(局),并上报价省(市)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属地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尊重丧属意愿,严格自愿选择服务程序,杜绝强买强卖。
 
    3、调控特需性殡葬服务,用法律文书加以规范。对于随着群众生活水平提高逐步以为满足不同消费层次客户特殊要求开发的特需性服务,由服务提供者及接受者通过协商决定,并通过签署服务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这类服务与需求性服务一并纳入经营性服务,收费单位应照章纳税。
 
    4、控制商品销售利润率,用税收调控价格。省(市)价格管理部门对丧葬用品销售利润实行限制,地税部门协同工商管理部门对于许可销售丧葬用品的网点加强检查,严格丧葬用品销售的税收管理,对于部分经营者偷税漏税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一方面维护税法尊严,另一方面兼顾维护殡葬事业单位利益。
 
    (具体内容参见《中国殡葬事业发展报告(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4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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