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书观点
中国的旅游立法必须寻求新思路
本报讯 (记者000报道)当前我国居民旅游活动的增多,中国旅游业的发展,都迫切需要有作为“上位法”的旅游基本法来进行规制。但是,虽然中国旅游法酝酿了将近20年,近些年来在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屡有提案,然而人们期盼的旅游基本法的立法目标,至今仍然未能实现。在
该报告分析说,虽然旅游立法未能进入实质程序有多种原因,但是关键之处还在于此前的旅游立法思路必须再做调整。正如全国人大财经委此前的《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的那样,关于制定旅游法的议案还须有关方面进一步研究提出具体立法的思路。
近些年来,我国的有关法学工作者对此进行了认真的研究。《2009年旅游绿皮书》认为,法学学者的这些研究和建议都是值得认真对待的。如有的专家指出的此前立法的“观念陈旧”的原因,即,目前不少人企盼的旅游法一直停留在过去几十年的认识上,其首要目标不外乎是要确立旅游业的地位,界定旅游管理部门的权限;可是,现在以行政管理权主导行业发展的可能性已经越来越小了。
对此,法学界人士提出了新思路。其建议之一是,制定一个跨越多种行业的行业大法,像《美国全国旅游政策法》等那样。而另一个更积极具创新意义的建议认为,旅游立法应当是社会立法而不是行业立法,其调整范围是整个社会而不是某一个行业,因为旅游活动正在成为中国居民生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旅游引起的各种关系遍及全社会,旅游法律法规主要应当是协调法而不是管理法。而这也正好合于近年我国国家立法向社会立法倾斜的需要和特点。
所以,旅游绿皮书的撰稿人认为,中国的旅游立法必须从旧时的思路走出来。必须换一个思路,重新选择立法的价值取向,重新确定立法规范的对象,……并且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推动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中国旅游法的诞生,中国旅游业同时也将进一步得到旅游法的规范,中国境内的旅游活动和中国的旅游业也才能够由此得到合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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