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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法学所周汉华谈华南虎事件
来源:人民网―强国社区  作者:xiaoshui   发布时间:2009-08-26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

 

  编者按:6月30日15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做客强国论坛,以“虎照门”与政府的公信力等话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访谈摘要:

 

  ●陕西官员是不是涉嫌犯罪,应该由相应部门认定。但是我建议,相关的执法机关的确应该对是否涉嫌玩忽职守类似这样的行为可以进行调查。

 

  ●实际上政府的义务是如实地向公众公开这些信息,但是这里公开只是信息,而不是事情的真相。因为很多情况下事情的真相不是一时半会可以弄清楚的。在这个事件中,陕西林业厅最大错误在于他没有经过核实,他就认定这个“虎照”是真的。林业部门有义务给公众一个交代。

 

  ●我觉得在这个事情上花这么多时间、精力和金钱,最后只是证明一个农民在造假,我们确实太得不偿失了。

 

  ●我认为对这次华南虎事件应该进行一个更加深刻体制性原因分析。我们更需要的是体制性的分析,以及系统改进的政策建议。现阶段,追究这些人的个人责任已经是第二位重要的了,而第一位重要的是如何防止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我们必须承认,中国和法制先进国家相比,确实还有很大的距离。可能也不是一代、两代人就能够实现法制社会的目标的。但中国法制建设其实已经取得了不小的进步。

 

  ●我们国家的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公众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追究行政违法行为,也就是所谓的“公益诉讼机制”。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来督促监督行政机关是一项很重要的制度设计。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也有一定的程序设计,原告的范围究竟多广,大家还有不同的认识。  

 

  访谈全文 

 

  【周汉华】: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跟大家一起在强国论坛上交流华南虎事件。

 

 

执法机关应对是否涉嫌玩忽职守进行调查
 

  [青青森林]:嘉宾你好,请问你认为华南虎事件近9个月才有鉴定结果,陕西官员是否涉嫌渎职罪?

 

  【周汉华】:这个事情九个月才出鉴定结果我认为时间太长了一点,距离大家所希望的解决时间应该说有很大的距离的。我个人感觉这个事情本身并不是那么复杂,如果能够更早一起解决的话,我想效果比现在的结果要好得多,当然现在可以解决了,也证明我们网络时代的一个巨大的进步,总比不解决要好。   至于说是否涉嫌渎职罪,我想这个问题就要更加具体地分析。

 

  首先一个,我们国家的刑法专门有一章规定了渎职罪。而且其中是分成很多不同的罪名。比如玩忽职守罪等。陕西官员是不是涉嫌犯罪,我想从程序上说,应该由我们相应的执法部门,尤其是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去认定,而且要根据渎职罪中的具体规定去加以认定。所以从我一个学者的角度来讲,我觉得这时来判断不是一个学者应该做的事。但是我建议,相关的执法机关的确应该对是否涉嫌玩忽职守类似这样的行为可以进行调查。

 

 

国家林业局有责任、有义务来告知公众真相
 

  [拱兵]:林业局到底有没有权利和义务对华南虎照进行鉴定?

 

  【周汉华】:这是一个非常复杂,也非常有意思的问题。我知道网上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和争议非常大。我是从事政府信息公开研究的学者,所以我想今天从我自身研究的角度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个观点,陕西林业厅在华南虎事件中,最主要的错误就像陕西省记者招待会上所指出的那样,是他未经过调查核实就认定了这张“虎照”是真的。这是整个问题的一个最核心的部分。   

 

  第二个观点,在一个正常的情况下,实际上类似这种相关的政府信息是非常多的,比如说知道有人拍到UFO的照片,还有人拍到新疆喀纳斯湖“水怪”照片,这些信息也都会汇到政府机关,对于这些信息,应该怎么办?实际上政府的义务是如实地向公众公开这些信息,但是这里公开只是信息,而不是事情的真相。因为很多情况下事情的真相不是一时半会可以弄清楚的。比如说我们有没有UFO现在就没有哪个国家政府可以说出事情的真相。所以这种情况下,事情的真相本身还需要靠科学技术的发展来证明,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很多信息是很难证明它是真的还是假的。这也就是为科学技术进步提供了契机和动力。我刚才说过,在这个事件中,陕西林业厅最大错误在于他没有经过核实,他就认定这个“虎照”是真的。这样才引起了“虎照”鉴定的问题。如果政府是按照正常的信息公开途径来做的话,也就是说,只公开这些原始的信息,在有充分把握之前,不对这些信息去背书,这本来不应该存在一个鉴定的问题。因为科学问题不是鉴定所可以解决的。由于在这个案件中,林业厅对这个照片进行了背书,应该说是一种“乱作为”,所以,“解铃还需系铃人”林业部门有义务给公众一个交代。  

 

  当然至于鉴定体制本身在我们国家更加复杂,这不是我们今天主要讨论的话题。有机会可以再跟大家讨论鉴定体制改革的问题。  

 

  国家林业局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当然有责任、有义务来告知公众真相,查明整个事件的原委,所以我想这个责任应该是比鉴定的责任更大。

 

 

如何防止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政教合一]:嘉宾好,请问老周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吗?为什么上到厅级干部都要袒护他?甚至更高级的干部也任他闹了半年多?如何预防下一只周老虎?

 

  【周汉华】: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我觉得在这个事件中,可以分三个层面来认识他:第一个层面当然是拍虎者——周正龙。第二个层面是“护虎者”和大致上是13个官员。第三个层面,就是网友说的这个问题,怎么样可以避免类似这样的事件再次发生。因为我今天在强国论坛的网站上也看到一位网友的留言,挺发人深醒的。他说,“现在最可怕的是还有什么不是假的?”所以我们今天在反思华南虎事件的时候,应该从上面三个不同层面来反思。第一和第二个层面当然是追究他们的责任问题。但是我觉得更重要是第三个层面。也就是说,为什么这个事情会发生,而且会延续这么长时间才解决?  

 

  我曾经看过国外的一些调查报告,比如说9•11的报告,比如说“美国安然公司造假”的报告,其实这些报告侧重点、落脚点都是在分析这种现象为什么会出现,它的体制原因到底是什么,如何从制度上来防止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今天我觉得这个华南虎事件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基会,让我们更多地从体制上、制度上进行反思。比如,为什么有一些官员热衷于“盛世出老虎”这种现象,一旦一个地方如果发现有老虎,又会在财政上给予他资助,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刺激了一些官员的造假行为。所以说,我认为这次华南虎事件应该进行一个更加深刻体制性原因分析。为什么13个官员都热情超过了理智,是不是有我们现在的一些制度设计上的原因,使他们的利益和假虎变真虎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认为很可惜,就是陕西省政府更多的只是从周正龙和13个官员的个人行为进行了调查,没有从体制原因进行调查。实际上我们更需要的是体制性的分析,以及系统改进的政策建议。我觉得在这个阶段,追究这些人的个人责任已经是第二位重要的了,而第一位重要的是如何防止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以及如何纠正目前正在发生的许许多多类似造假事件。

 

  [热爱新中国]:请问嘉宾,您是否同意如果没有网民的坚持,“周老虎”就会随心所欲?

 

  【周汉华】:我认为这次网络和网民在华南虎事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大家持之以恒的坚持,以及大家对事情真相探究,形成了一种公众参与的态势,促使我们的相关政府部门,通过调查给了大家一个答案和结论。所以我想从这件事情中,也可以使我们更好地反思网络在社会公众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原来有时碰到类似的事情我们有一些官员是挺害怕网络的,害怕大家谈开之后不好控制,害怕意见不好统一。其实互联网带来的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这种公众的讨论以及这种信息的多节点相互交流和碰撞。网络就像一个市场,市场本身是有优胜劣汰机制的,通过不同的观点,不同的意见碰撞,最后真相是可以产生的。这就对我们那种自上而下式的统一认识方法,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我们应该于习惯在网络环境下来讨论问题,追究事实真相,掌握真理新的方式。

 

  [猫地湾]:嘉宾:您认为华南虎照事件这么处理恰当吗?

 

  【周汉华】:实际上刚才我们已经部分回答了这个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可以分成三个层面,现在的处理主要是第一、第二个层面上,而且还许多完结。因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还需要由人民法院最后来认定,但是我最关心第三个层面的处理,我觉得这次陕西省政府从公开的信息来看,应该说没有处理,也没有分析。所以我希望应尽快地展开第三个层面的工作。不光是陕西省政府,我觉得国家林业局,甚至其他相关的部门,比如包括我们的人事组织部门,我们的纪检机关,我们的人大都应该分别独立展开调查。从各自的角度来剖析这次事件发生的原因,提出从制度上、体制上、程序上来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的解决办法。如果不进行第三个层面上的工作,那么我们以后有可能还会犯同样的错误。

 

[NextPage]

 



社科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谈华南虎事件现场

 


说它是真的,你就有义务要证明它是真的
 

  [大巴山张猎户]:与周汉华商榷:你认为周老虎事件中,陕林业厅“解铃还需系铃人”,我认为这与你的研究方向行政法相违背,行政诉讼讲究程序违法一票否决——难到不回避就不是程序违法吗?

 

  【周汉华】:很感谢您的提问。我刚才讲到“解铃还需系铃人”的时候我是从信息公开制度的角度来说的。大家也可以看我刚才对这个问题的详细解释。我再重复一下,政府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公开的是信息,信息本身是中性的,它于客观真理或者相关,或者不相干。有一些信息的客观性需要通过时间才能够最终得到证明,而这是各个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通例,也是我们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确立的制度。在过去,我们的政府机关习惯于公开事实的真相,或者说客观真理。所以往往在有最后的结论之前一般是不会公开的,这就把信息和真理打上了一个引号。它其中的一个后果,就是很多政府机关在掌握所有的客观真理之前他不会公开,也造成我们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信息公开制度实际上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要还信息的本来面目,信息的客观性,需要靠时间来解决,也需要由接受者进行一定的自我判断。我刚才说过在华南虎案件中,陕西林业厅也是混淆了信息和客观真相。他认定“虎照”是真的,所以才加以公开。他并没有说我是接到一张照片是虎照,但是我并没有能力这张照片是真的还是假的。所以我这样才说,“解铃还需系铃人”,因为你说它是真的,所以你有义务要证明它是真的。我想这和行政法的原则是不矛盾的。

 

  假设,林业厅没有说这个老虎是真正存在,我个人观点就认为他就没有义务来证明老虎是否存在,就像现在各国存在很多UFO的照片一样,没有任何一个政府能够给一个答案说UFO到底存在与否。

 

  [贫在闹市]:嘉宾先生,俺觉得纸老虎可能是一起地方和部委一些人串通谋取国家专项基金的典型案例。您感觉如何?

 

  【周汉华】:我刚才已经说过,我最关心是第三个层面的问题,也就是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造假的现象。我个人觉得,其中国家财政对野生动物保护基地的拨款制度肯定是其中一个值得进一步调查的领域,而且我也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对这个制度本身进行一定的调查。至于是否是地方政府和部委串通,我觉得这需要有专门的机关进行调查才可以做出结论。

 

  [一天一地一广仔]:嘉宾,你是否肯定周正龙充当了替罪羊的角色?

 

  【周汉华】:首先,我觉得现在相关的程序还没有终结,周正龙是涉嫌诈骗,是否最后能够定罪,还要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所以如果我们现在认为他就是“替罪羊”似乎是媒体或者公众给他定罪了。我觉得这和我们国家正在大力推行的司法公正、无罪推定是相悖的。其次,作为一个个人,周正龙是否最后构成犯罪,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是不是构成有犯罪的法定要件,尤其重要的是这个奖励给他的是事后奖励给他,还是他事先就知道造假就能得奖。如果事先就知道,那当然就有犯罪的主观意图;如果是事先不知道,林业厅是事后奖励给他,那你很难证明他有犯罪的主观意图,所以,我觉得这个事情还要通过相关的法定程序由人民法院作为最后的判决。

 

  从我刚才说的上面几个观点来看,实际上我在某种程度上认同你某一些想法,就是说,这个事件更重要是要探讨制度上的原因,而不是集中在一个农民的个体行为上,一个农民造假方法也不是特别高明的个体行为上。我觉得在这个事情上花这么多时间、精力和金钱,最后只是证明一个农民在造假,我们确实太得不偿失了。

 

 

信息是价值中立的,本身并不一定反应客观真理
 

  [少废话先镇压贪官]:周专家,谈谈你研究的信息公开法吧,结合今日热点话题。

 

  【周汉华】:您所提的这个问题也是我今天来强国论最想说的一个问题。我希望从这个案子里应该是促进,而不是阻碍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因为我刚才已经谈过了,信息公开一定要区分信息本身和客观真理。信息是价值中立的,它本身并不一定反应客观真理,所以信息公开制度,强调要及时、准确的公开政府信息。而我们传统的观念里,一直认为政府给老百姓的信息就应该是最后的真理,所以我们经常有一种说法,包括我们在办案子的时候,我们说叫“不破不立”,就是说,案子如果没有侦破,这个案子就不立案。这种传统的办事方法,实际上是阻碍我们的信息公开制度。通过这个华南虎事件,我想我们应该吸取一个经验就是政府应该尽量的公开信息,至于客观真理掌握在谁手中,这要由时间和实践来确定。如果有一些官员从这个案子中推出相反的结论,认为,只能在百分之百把握之后,再公开信息,那这就会阻碍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又回到老一套的办事方法当中去。所以从这个案子里,我觉得我们应该对信息公开有一个更加客观、准确的认识。

 

  另外一个方面,由于过分强调客观真理,我们过去习惯于统一口径,官员很难有自己的见解。其实,从信息公开制度的角度来看,每个人有自己不同的观点这都是非常正常的。有一些官员愿意和公众交流那更应该值得鼓励,毕竟交流的是信息,客观真理不是任何能能够垄断的。所以从这个案子中,如果有一些官员从相反的方向来推论,也就是说,在掌握客观真理之前,不和公众互动,或者说过于强调统一口径,我想都不符合信息社会的这种信息高速交流特点。也会使我们落后于社会形式的发展。其实,在国外,有一种制度是很普遍的。就是要鼓励政府官员通过一定的渠道发表自己的少数意见,国外把这个叫做“说悄悄话者”。这种方式是推动政府进步的一种很有效的力量。

 

  第三个方面,作为一个行政法学人,我非常关注政府官员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其实在我们《公务员法》中是包括这两种责任的。政治责任,主要是对于承担领导责任者而言的,它是一种严格责任。或者说,是一种结果责任。相反,法律责任,是对于普通公务员来说的,它是一种过错责任,要严格的依法才能追究。在这个事件中,到目前为止,我觉得更多的还要更加严格的区分清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这样,既能保护公务员应有的权利,也能促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者积极地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中国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猫地湾]:嘉宾:华南虎事件农民周正龙承担了刑事责任,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却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这公平吗?

 

  【周汉华】:我觉得这个事情因为还没有完,周正龙是不是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经过法院判决最后才可以决定。而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了承担行政责任之外,是不是还应该承担其他的责任,我认为也没完。还应该进行多方的调查和总结。在充分调查总结的基础上,我觉得还是应该贯彻罪行法定原则,是犯罪就构成犯罪,不是犯罪也不应该去加以追究。我觉得在公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有一条划分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他的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换句话说,判断一个公民他的行为,主要是看有没有法律的禁则,如果法律没有禁止规定,是不能也不应该追究他的责任的。相反,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的行为必须要找到法律依据,如果没有这些依据,他去做了,那就应该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所以这两者之间,责任的基础是不一样的,甚至某种程度上说,某一些没有法律规定的“造假”行为,比如自己去整容,比如自己去PS照片,这是天经地义的,法律也不应该追究这个责任。但是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法律的要求就更加严格,所以我想权利、责任和义务是对等的;是相适应的。

 

  [傀儡的主人o]:周嘉宾,讲句你不大爱听的话,在一个法律不能独立的国家,你竟然还是法学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对于从事完全没有实施基础的研究,有何感想?

 

  【周汉华】:我想对于一个正在转型的国家,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资源稀缺、环境状况还不是那么理想的环境下工作和生活,每个人不管从事什么职业都会有自己的苦恼,我想您可能也差不多。至于到法律研究,我们必须承认,中国和法制先进国家相比,确实还有很大的距离。可能也不是一代、两代人就能够实现法制社会的目标的。但我觉得,正因为如此,才需要法律人来为国家的法制建设奉献自己的才智。如果都已经是一个高度发达的法制社会了,如果什么问题都解决了,那还需要学者做什么呢?再说,从1978年以来,中国法制建设其实已经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包括我们刚才所谈到信息公开,包括我们在刑法中所推行的无罪推定,也包括我们现在在聊的网络中的公众参与,其实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一天一地一广仔]:嘉宾,“虎照门”事件为什么能持续那么久?对假虎照相关人员的处理,你认为挽回了政府的公信力了吗?

 

  【周汉华】:这个事情我最开始就说了,确实时间太长了已经。本来应该更快解决会更好。我觉得持续这么久才解决,反映了我们的问题解决机制还有待加强。相关的政府机关还应该从这个事件中反思如何更快的和网络和社会的呼声进行互动。

 

  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我也看到网络上的很多评论,许多人不是那么满意。我个人认为,应该一分为二的看。首先,能够在网络的关注之下,回应社会的呼声,最终解决了这个问题,并且处理了13个相关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应该说是值得肯定的。我想许多年之后,这个案例对于我们网络参与,对于我们公民表达自己的意见的机制来讲,都可能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

 

  其次,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就像我们刚才已经说过的,我们应该更加关注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要从体制上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并提出避免类似现象的制度性的解决方案。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要真正挽回政府的公信力必须在我所讲的第三个层面上下大功夫,应该说到现在为止,我还没有看见这方面的报道或者进展,这点非常可惜,所以我希望有更多的相关部门能够在公安机关调查的基础上,对整个事件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并向公众提交一份更加详细的调查报告。

 

 

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来督促监督行政机关是一项重要的制度
 

  [程素素]:您对郝劲松提起行政诉讼这件事怎么看?

 

  【周汉华】:这是一个行政法上的专业问题。根据我们国家《行政诉讼法》和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政府机关是有行政管理的法定义务的,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也构成违法。同时,我们国家的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公众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追究行政违法行为,也就是所谓的“公益诉讼机制”。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来督促监督行政机关是一项很重要的制度设计。我对于那些为了公共利益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也非常的敬佩。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也有一定的程序设计,原告的范围究竟多广,大家还有不同的认识。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

 

  [非如此不可]:嘉宾,华南虎一事作为一个新闻传播经典案例,您觉得有哪些可作为后世新闻研究者注意?

 

  【周汉华】:我不是传媒专家,对传媒法也不是特别的熟悉,可能谈不好,但是我想,我刚才已经说过,这个案例以后有可能成为公众参与、网络表达的一个经典案例。它不光是对于我们新闻从业者,对于网民,就是对于政府管理机关来说,也有很多值得总结的经验和教训。比如,网络这种形式对于政府监督的重要作用。再如,政府与网民互动的这种时效性,网络信息传播的多向特征,以及政府管理网络的形式等等。我觉得都需要我们通过这个案例加以总结,并把它加以制度化。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我也一直从事互联网法律的研究,我有一个很深刻的感受,那就是网络已经带来了社会生活的根本性的变化,也会给我们传统管理方式带来全面的挑战,对于网络,以及网络上的言论,简单的照搬过去的管理方法,肯定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所以,通过一个又一个的案例,来探讨网络的治理结构,是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我想这是我们关注这个“华南虎”案例最后应该加以总结的一个普遍性的问题。

 

  【周汉华】:感谢各位网友提出的问题,也非常荣幸有机会和各位网友进行交流,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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