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书观点
2008年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6》近日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蓝皮书指出:自
一、复核制还是三审制的问题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之前就存在争议。对该性质的不同认识,导致究竟是该维持或调整现行的复核程序,还是将其改造为死刑案件第三审的争议。
蓝皮书认为赞成保留目前死刑复核程序的观点偏于保守且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认识又失之片面。将死刑复核程序改造为第三审的方案过于激进,超越了我国的司法现实。立足于现有司法资源有限而死刑案件较多的实际情况,立足于对死刑复核制度进行适度改革,为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提供空间这一立场认为死刑复核程序是介于行政性审判监督程序与司法性审判程序之间的混合型程序这一观点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检察监督问题
近些年,检察机关一直把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作为其司法改革的重点,在学术界,要求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监督的呼声也日益强烈。在本年度的法治蓝皮书中,法学专家表示,检察机关要求以监督者的身份全面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并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也缺乏现实可行性。在当前的法律框架和司法体制下,无论从法律依据,还是从合理性与可行性的角度审视,检察机关都不宜介入司法程序
三、限制死刑适用,统一适用标准
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回之后,过去由多个高级人民法院适用不同标准裁判死刑的情况得以扭转,死刑案件数量明显下降。但是目前法院在一审、二审中适用死刑标准仍有较大差异。如何防止新的司法不平衡,保证法律统一适用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专家指出目前仍有必要采取措施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
四、制定刑事证据规则
制定完善的证据制度、执行严格的证据标准,对于有效地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和防止冤杀错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总结各地先进做法与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就证据认定的规则、标准,尤其是死刑案件证据认定的规则标准做出规定,并很好的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制度上消除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的隐患。
五、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蓝皮书指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可以在被告人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由国家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给适当的补偿,既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被害人及其家属上访或闹访,对严格控制死刑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资料数据来源:2008年《法治蓝皮书》P13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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