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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立法倾斜是2007年国家立法的突出特点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888   发布时间:2009-08-26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2008年《法治蓝皮书》指出

 

向社会立法倾斜是2007年国家立法的突出特点

 

2008年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6》近日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蓝皮书指出,2007年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一年,向社会立法倾斜是2007年国家立法的突出特点。

 

2007年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一年。2007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加强立法工作,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2007年集中力量,确保提请审议或通过的法律案20件,其中再次审议的7件,初次审议的13件(修改7件,新制定13件),预备项目9件。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出台的法律有: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禁毒法、反垄断法、就业促进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节约能源法(修改)、律师法(修改)、民事诉讼法(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改)、文物保护法(修改)等。

 

综观2007年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凸显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理念。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立法始终是国家立法工作的重点,而社会立法则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2007年物权法、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等基本法律的制定,明显改变了过去以经济立法为核心的立法结构。十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立法的比重越来越大,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不协调、不平衡的问题正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逐步得到解决。

 

第二、立法进一步民主化。民主立法日益成为中国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许多涉及国计民生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法律经过多轮次征询公众意见和最大程度上吸收社会公众意见后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谨慎出台。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重要法律的出台都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充分吸收民意。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正在成为中国立法的一种常态,“长官意志立法”和“关门立法”越来越成为非常态。

 

第三、立法进一步科学化。搞立法就是搞科学,不能有任何弄虚作假。中国立法机关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和立法规律来立法,更多的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更多的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

 

第四、2007年国家立法的突出特点是向社会立法倾斜,不仅体现为社会立法的数量增多和社会立法的比重大幅提高,而且社会立法的质量得到提高。

 

2007年立法在立法结构、立法技术、立法规范、立法程序和立法质量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进步。但同时专家还指出,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一些部门借立法扩权卸责,以立法谋部门之私的现象尚未消除;所以说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才刚刚起步,距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还有一定的差距;过去长期积累的重复立法、空洞立法、形式主义立法、追求数量的立法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专家指出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使中国立法真正成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公平正义的分配器,体现对人权的尊重保障和对民生的切实关注。

 

(资料数据来源:2008年《法治蓝皮书》P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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