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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旅行纠纷应由邮轮公司、旅行社和游客共同承担责任
——《中国邮轮产业发展报告(2015)》指出
来源:邮轮绿皮书  作者:张雯鑫   发布时间:2015-10-19

  2015年10月14日,由上海国际邮轮经济研究中心、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举办的《邮轮绿皮书:中国邮轮产业发展报告(2015)》在沪发布。

  近年来,伴随国内邮轮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相关行业标准、法律法规、服务合同和保险产品等方面出现了一定的滞后,邮轮承运纠纷和突发事件的数量有所增加。绿皮书指出,在包船(切舱)的销售模式下,旅行社实际上是将自己从单纯的代为销售船票变成某种意义上邮轮的承租人。为了达到船公司提出的上客率,旅行社承担了大量宣传工作,在销售过程中还要负责分舱管理,而这些本该是邮轮公司来负责的。同时这种做法还造成船方和旅行社的责任无法清晰分割。如果旅行社只是代理销售邮轮票务,那么邮轮上发生纠纷即应当由邮轮公司负责,旅行社仅仅需要负责岸上旅游部分;如果旅行社是承租人,那么旅行社也应当对邮轮上的纠纷负责。而这个问题的答案在当前的销售模式下是不清的。此外,旅游部门只接受针对旅行社的投诉,游客无法通过旅游部门的途径投诉船公司,因此处理上经常出现障碍。

  根据数据显示,歌诗达大西洋号冬季(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共销售了25个航次,在这航行时段接近、船舶业态相同、同一艘船舶的25个航次中,包船和散卖的满载率差异极大。散卖的10个航次中,只有1个航次达到107.14%,其余9个航次平均满载率仅有49.98%,不足一半;而包船的15个航次中,仅有1个航次为96.64%,未达到100%,其余14个航次满载率均在100%以上,15个航次平均满载率为113.08%。

  通过这些数据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目前邮轮公司在上海投入的宣传和销售力度远远不及旅行社,通过包船销售模式,邮轮公司在航线发布早期即能收到票款,不仅避开销售风险,宣传工作也一并转移,并通过这些乘客在邮轮上的消费得到额外收入。而旅行社承担了本属于邮轮公司的工作,如果还要他们为在邮轮上因船公司提供的服务发生的纠纷承担责任,这是不公平的。

  在此基础上,认为船方承担责任的话,按照合同关系,正常的途径应当是旅行社与邮轮公司在合同中事先做出约定,纠纷发生后游客与旅行社达成赔偿方案,邮轮公司按照约定向旅行社支付赔偿金。但在实务操作中,双方签订合同阶段,旅行社并没有太大的议价能力,合同往往按照邮轮公司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制定,而旅行社、游客双方合同需遵循我国法律法规,二者无法完全对接。

  旅行社和游客之间采用的是旅游局推出的标准合同,由于旅游局的标准合同中并没有邮轮专用的合同,因此使用的是境外旅游合同的模板。境外旅游合同针对的是陆上旅游,对此各旅行社通过在标准合同后增加附加条款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这些条款没有得到官方权威的解读,在纠纷发生时容易引起争论。

  (参见《邮轮绿皮书:中国邮轮产业发展报告(2015)》p100-1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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