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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伏瞻
    谢伏瞻,中国社会科学院原院长、党组书记,学部委员,学...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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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观点

教师工资制度中人事属性突出,财政属性被长期忽视
——《中国中小学教师发展报告(2014)》指出
来源:教师蓝皮书  作者:教师蓝皮书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5-06-30

  教师蓝皮书指出,合理、科学的教师工资制度应当考虑教师工资制度中的人事属性与财政属性。

  长期以来,对教师工资制度的研究主要是从人事角度的视角进行,站在人事制度的角度,教师工资制度主要回答教师工资的本质是什么。当前,我国中小学教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个部分。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由教师的专业职务等级以及在该岗位的工作年限共同决定,薪级工资主要体现教师的资历和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岗位。总体来看,教师基本工资主要由教师的学历、工作表现、学校岗位空缺决定,是综合了教师学历、专业表现和岗位可得性的指标。这些设置体现了人力资本要素在教师工资决定机制中的主要作用,也体现了教师工资的人事属性。

  教师工资制度的财政属性是岗位工资标准进入预算过程的制度安排。教师人事制度的核心是岗位和职级制度,它的标准和阶梯是固定不变的。但是,在不同工作地点的教师,随着时间序列的变化,他们的工资按照什么标准进入预算过程,这就是财政预算管理的内容,而不是人事制度的内容了。按照现在的做法,边远贫困地区的农村教师发放岗位补贴、生活津贴,发达地区的教师生活成本高就发放物价补贴,各种津补贴栏目不停地在工资之外打补丁,这些都难以难入预算内加以管理,也给工资收入的统计和核算带来了诸多的难题,最重要的是降低了工资制度的严肃性。

  缺乏对教师工资制度中财政属性的制度化规定,按照岗位和职级设置教师工资,就会因为固定的岗位和职级结构,将教师工资定死,与充满活力的教育环境形成矛盾。我国教师工资制度自2006年“套改”后,由于物价和收入上涨明显,教师工资制度未设立变动机制,缺乏与主要经济指标的对接制度。固定的教师岗位工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扭曲也越来越大,积累的矛盾越来越多,迫切需要教师预算过程以岗位工资标准为起点,按照年度物价变动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情况,确定各教师岗位工资的预算标准和政府间分担的比例。

  参见教师蓝皮书(2014)pp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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