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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改革体地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农业保护区制度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报告(2014~2015)》指出
来源:行政改革蓝皮书  作者:李闯   发布时间:2015-05-04

  2015年4月25日,由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报告(2014~2015)》发布会”在北京举行。“行政改革蓝皮书”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推出的一项重要研究成果,与“中国行政改革论坛”一道成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打造的两个重要品牌。本书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推出的第四本蓝皮书。课题组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地方治理创新为主题,系统跟踪和总结了2014年中国地方政府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成就和问题,并围绕地方治理创新等实践议题进行系统总结和梳理。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报告(2014~2015)》指出,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社会当下的重大现实问题。这项工作若能做好,对于释放我国改革红利,支撑未来几十年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具有重大意义。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一是在宏观方面改革政府土地管理体制,解决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失灵”问题,提高土地资源管理效力;二是在微观方面实现土地产权改革,奠定土地市场运行的微观基础。实现这一改革目标,必须更新观念,解放思想。

  课题组总结了需要解决的若干认识问题。第一,合理确定土地制度的公权边界。土地规划权作为公权的有效行使,必须以规划管理体制改革为基础。应将土地实际利用规划权完全下沉到城乡社区一级自治共同体;如果没有这样的共同体,需要通过改革建立起来。第二,市场化国家四种土地所有权关系的适用范围。私人所有(或形式共有、实质私有)、私人合作所有(按份共有)、社区公共所有、国民共同所有(国家所有),是欧美国家四种常见的土地所有权类型。第三,以渐进改革精神转变我国土地产权设置理念。从更长远看,我们还是最终要树立一种技术化的土地产权配置理念,而目前可接受的改革举措,是继续维持土地共同所有产权的法统地位,但引入某些分权概念,例如承包权、使用权、永佃权、典权等,并赋予这些权属关系以实质性意义,在必要的范围里弱化法统意义上的所有权,强化分权概念的经济意义。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报告(2014~2015)》认为,农村产权改革与国家土地资源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应当确定一组政策,既有效地保护乃至扩大我国农业用地,又适当满足各地城镇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这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这涉及国家土地规划管理体制的改革,但这项改革至今没有得到顶层设计的重视。土地产权改革的具体设计,一是要有利于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二是要在尽可能与现行法规相衔接的同时,对不合时宜的法规做出修订;三是要确保改革方案的系统连贯性,尽可能不给“走回头路”留下空间;四是要坚持公开、公正,让农民群众在改革中得到好处。

  现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主要有两种形态,一是大部分农区实行的农户土地承包制,二是发达地区农村实行的股份社制度。有的地方兼有这两种制度。对于这两类制度形态,要制定不同的改革方案。此外,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弊端明显,积累了大量遗留问题,必须以开创性思维推进改革。

  (参见《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报告(2014~2015)》p 22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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