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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伏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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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服务应借鉴澳大利亚模式,提供基本养老金、单位和个人缴纳超年金,以及个人储蓄养老金相结合的“三支柱”式养老金体制
——《北京健康城市建设研究报告(2015)》指出
来源:健康城市蓝皮书  作者:健康城市蓝皮书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5-04-20

  2015年4月20日,由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北京市健康促进工作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健康城市建设促进会、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研究所、北京民力健康传播中心和北京健康城市建设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健康城市蓝皮书《北京健康城市建设研究报告(2015)》发布会在京举行。

  报告指出,近几年,北京市紧紧围绕“9064”养老服务模式开展各项养老服务工作,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化养老格局。但是,北京市的养老服务水平目前还比较低,发展不平衡,难以满足老年人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澳大利亚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对北京市的养老事业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目前,澳大利亚的养老金制度已经全部改为政府提供基本养老金、单位和个人缴纳超年金,以及个人储蓄养老金相结合的“三支柱”式养老金体制。“三支柱”式养老金体制具体规定是:

  第一支柱,是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金制度。这部分资金,来源于税收,是由政府财政来支付的。领取的条件是,职工退休后的收入须达到全国最低收入的平均水平,而且要向中央联接机构申请,通过财产审查,并获得家庭与社区服务部的批准;最早期的规定是,女性居民须年满55岁,男性居民须年满60岁,领取金额为当地人均工资的25%,每年最高领取不超过12000澳元;每两周支付一次,支付期限至居民身故为止;领取基本养老金者,还可以在医疗、交通等方面享受不同程度的优待政策。这样做,既减轻了对政府的财政压力,使最贫穷、最需要帮助的老年人得到养老金,又对居民收入起到再分配作用,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公平与稳定。第一支柱是澳大利亚为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老年生活保障。

  第二支柱,是强制性的超年金计划。这部分资金,来源于雇主按规定为其雇员缴纳的强制性超年金(其中小部分从雇员工资中扣除)。实行超年金计划,改变了养老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和年金支付办法。超年金计划积累的基金,由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共同依法认定的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其中,共同认定的专业信托机构主要是负责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而且投资的产品众多、分工细密、可供选择的投资方式也很多。比如:投保人可以将资金投向国债、基金、房地产,也可以投向本国和海外的股市等。当投保人退休以后,其领取超年金的标准依据是以个人账户积累额来计算的,投保人应得的超年金养老金可以是按月领取,也可以是一次性领取。目前,澳大利亚政府主要是采用优惠税收政策来鼓励投保人按月领取。超年金养老金的数额一般高于基本养老金数额,因此这些退休人员就无权领取政府救济性质的基本养老金,除非退休人员积累的超年金养老金的数额低于基本养老金,政府可以补足差额至基本养老金水平。

  第三支柱,是其他的养老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金,即自愿储蓄。这一支柱的职能,是为满足个人对退休以后养老方面的特殊安排。这部分资金,既包括雇主、雇员自愿缴纳额外的超年金,也包括其他方面的储蓄。

  澳大利亚建立的以“三支柱”为基本特征的、国家统一立法、政府行政监督、专门机构监管、基金市场运营的养老金保障制度,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完全为民众所接受。

  (参见健康城市蓝皮书《北京健康城市建设研究报告(2015)》,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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