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书观点
2015年3月1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2015年《法治蓝皮书》,并发布了《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2014)》,对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及较大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共计81家法院的司法透明度进行了评估。
法治蓝皮书指出,法院司法公开发展到了纵深阶段发展,取得长足的进步。
一是庭审直播常态化。与前几年相比,2014年庭审直播呈现常态化,81家法院中近七成的法院有庭审直播,并且近六成的法院做到了及时更新。广州中院推出“全日制”庭审网络直播项目,“天天有直播,件件有直播”,实现庭审直播常态化。上海高院、广州中院的庭审网络直播形式包括了视频直播、图文直播。一些法院还借助于地方有影响的媒体进行庭审直播,如徐州中院在中国徐州网开设法院频道,无锡中院在太湖明珠网开设法制频道,珠海中院的庭审直播栏目直接链接到珠海新闻网的庭审直播栏目。
二是司法公开从碎片化走向整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建设统一平台,对全国司法专项信息进行整合,形成司法大数据。部分法院重视站内信息整合,如宁波中院的开庭公告公开了席位数,成都中院在视频网页下方附有该案件的裁判文书链接,福建高院在减刑、假释公示栏目公开了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前公示,并附有减刑、假释说明。
三是关键领域的司法权行使从神秘走向公开。一直以来,减刑、假释环节不透明,有些部门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滥用建议权或裁定权,导致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环节减轻或逃避制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司法文件,要求减刑、假释案件向社会公示,包括裁前公示、开庭公告、裁后公示、裁定文书上网等。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全国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在全国范围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广东、海南、浙江等地高级法院在本院网站开设减刑、假释专栏或网页,在省内实现了减刑、假释案件的集中公开。总体上,在除最高人民法院之外的80家测评对象中,80%的法院对受理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裁前公示,至少58%的法院公开了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判结果,并将裁定书上网公示。
四是人员、财务透明度进步显著。与2013年相比,2014年公布领导工作学习简历的法院由14家上升为18家,公开部分法院领导信息的法院由35家上升为42家。2014年,公开审判人员信息的法院从2013年的10家上升至36家。在81家评估对象中,公开本年度预算信息的法院所占的比例由38.27%上升为69.13%,公开三公经费信息的法院比例由30.81%上升为79.02%。
五是旁听可预约。旁听是体现庭审公开的最直接的形式,实践中,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旁听会有难度。为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对案件庭审的旁听权,有些法院创新网上预约旁听制度。例如:广东高院在网站上提供了旁听申请和旁听申请结果查询,并公开了旁听指南;武汉中院和南京中院开设庭审旁听预约平台,并提供往期预约结果查询;济南中院提供电话、网络、现场三种旁听预约方式。
六是司法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破冰。广州中院率先尝试制定司法信息申请制度,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司法信息,可以通过立案窗口递交书面申请向广州中院提出司法信息公开申请,并在网站上提供“司法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服务。
七是案件进度查询系统从向当事人公开转为向公众开放。广东高院、汕头中院对公众开放了审判、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广州中院公开了在办执行案件信息,有利于实现社会监督,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发展到纵深阶段的司法公开陷入了选择困境,只有破除这些选择困境,才能实现司法公开的理念和制度突围。
免费公开与坐地收费。免费与创收之间的矛盾是中国司法公开遭遇的深层次问题。首先,创收直接阻碍了信息公开。以公报公开为例,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公报却一直未能上网免费公开,而是对外有偿销售。其次,创收限制了司法公开范围。人民法院网开通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这个最高人民法院承认的官方网站却向地方法院收费进行庭审直播,一些地方法院因成本花费而放弃在这个全国性平台上直播庭审。再次,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的低成本让收费丧失合法性基础。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公告网的开通,最高人民法院则不应该继续将《人民法院报》作为法院公告的唯一官方载体,而应该允许当事人选择单独在公告网上刊登公告,而单独在公告网上发布公告显然不应该再按照字数、版面收费了。
由宣传本位向公开本位转变,公开平台亟待整合。法院网站建设的优劣与网站的定位密切相关。早期依托中国法院网建立起来的法院网站,以宣传为本位。随着三大平台建设的提出,尤其是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开通,不少地方法院开通司法公开平台,将原来的法院网站定位为政务网站,有的法院甚至把原来的法院网站直接更名为新闻网站。但是,长远来看,完全没有必要区分政务网站和司法公开网站,法院信息除了司法信息之外,属于司法行政信息的数量有限,况且多数司法行政信息也应该纳入司法公开的范畴。另外,法院也没有必要单独建设新闻网站,司法新闻完全可以作为一个板块放入司法公开网站。因此,未来的司法公开,一个法院动辄拥有两三个网站(政务网站、司法公开平台、人民法院网地方频道)的时代必然会过去,法院网站应以公开为本位,公开是最好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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