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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本药物零差价制度不利于药品的流通,需放弃
——《中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报告(2014)》指出
来源:药品流通蓝皮书  作者:张雯鑫   发布时间:2014-11-27

  2014年11月26日,由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举办的首部药品流通蓝皮书《中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报告(2014)》发布会在广州举行。

  基本药物零差价制度会导致返点和回扣这种违规违法的药品营销模式大面积蔓延到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药品购销行为中,进一步恶化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药品流通效率。

  2010年开始推行的基本药物零差价制度,把公立医院药品购销模式带到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扭曲了原来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药品购销模式,并对高效药品批发模式的市场空间形成挤压。

  2010年前,即未实施基本药物零差价制度时,同一种药品的采购价格,公立医院要显著高于基层医疗机构。但是由于两者的药品购销模式及价格形成机制不同、面对的患者群体不同,两者几乎相互独立。而基本药物零差价制度要求基层医疗机构也采用公立医院的药品集中招采制度,并统一药品招标采购价。那么,此时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发生了变化,药品生产商的均衡投标价格也会发生改变,这是因为:

  第一,防止价格比较导致的损失。同一竞标药品的销售范围较广,在全国多个省市的二、三级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均进行销售,并且基本药物在各省份的中标价格信息是公开的。那么,如果药企按照之前被压低的采购价中标,会导致各省份的价格比较,影响其他省份的药品价格,在其他省份的中标价水平也会大致相同。但是,如果以如此低的价格中标,将难以支付公立医院的药品的返点和回扣,也就很难进入公立医院。事实上,基本药物零差价制度实施以后,基层医疗机构也很难再以较低的价格来采购药品。这是因为,当基层医疗机构也被纳入政府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体系后,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购销模式、激励机制均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压低采购价赚取更多的批零差价变为以药品的回扣和返利为主。

  第二,加价率管制扭曲了价格形成机制。加价率管制不仅使医院赚取合法的加价收益,还使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不能发挥作用,药厂只能用回扣和返利这样的营销模式来扩大市场份额。与公立医院15%的药品加价率类似,基本药物零差价制度也是一种管制措施,甚至是更严格的管制措施,也会导致药品价格越高越受欢迎的情况出现。虽然在零差价制度下,基层医疗机构不能赚取“明”的加价率收益,但能赚取更多的“暗”的返利和回扣。这是因为基本药品的招标采购作为公立医院的药品招标采购模式的一种简单复制,药厂对此很熟悉,基层医疗机构对此也“耳濡目染”,双方一拍即合,药厂通过返利和回扣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而基层机构据此赚取卖药收入。因此,当盛行于公立医院的药品购销模式蔓延到基层医疗机构时,药品价格很容易虚高,以支付返利和回扣。此外,当返利和回扣的多少作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主要考虑因素时,药品的质量往往会被忽略。同时,由于招标过程中已经遴选过药品的质量,药品的质量基本不在其考虑范围内。

  第三,无法形成对采购量的有效承诺。通常情况下,药品的量价挂钩,即在采购量越大、销量越大的情况下,供应商的成本越低,批发价格就越低。但是药品的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只能确定中标价格,不能确定采购量。为防止中标价格过低而没有采购量,避免陷于供货则亏损、不供货则违约的两难境地,药品生产商通常较保守地报出较高的竞标价格。

  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及零差率政策不仅不利于降低药价,还会使得流行于公立医院的药品购销模式流向基层医疗机构,降低药品流通的效率、增加流通费用等。因此,要放弃该政策。

  总之,对于药品价格可以实行最高零售价的管制,但对于批零加价、医疗机构和药品工商企业间的议价权要放弃管制。

  (参见《药品流通蓝皮书:中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报告(2014)》p16、2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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