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信息公布义务人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摘要和全文。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信息公开缺失、滞后等问题仍普遍存在。蓝皮书《报告》指出,北京市有96%的基金会公开财务信息,然而仅有8%的基金会披露了善款流向。
此外,广东、四川两省的2012年年报披露率与去年一样仍为0,江苏省也仅有1%,严重影响了这些基省份的基金会透明度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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